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93)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