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权力入股煤矿?


今日《新民网》一篇题为《陕西神木法官180万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分红胜诉》的文章披露,现年46的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曾担任过法庭庭长,2005年2月投资180万元和别人合资购矿,占总投资的10%。当年就获红利180万元,次年再获180万元红利。

在该矿由1800万元总投资扩股为5000万元后,利益分配中出现了纠纷。扩股后的2007年,该矿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张继峰因只拿到300万元,其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也没有得到合伙人的承认而引发官司,近期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继峰持有该煤矿10%股份有效,判令被告给付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法院判其财产合法,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这样的判决结果,却暴露出中国财富严重“分配不公”的大问题,国家对资源的管理已经失控。

应该说,法官张继峰投资煤矿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中央曾多次强调,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2005年8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等还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张继峰作为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应该是主抓“清理法院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工作成员之一。他查别人入股煤矿,自己却悄悄地入股,并长期“潜伏”,这就和一些纪委书记率先受贿一样,严重地损害了执政党的公信力,当地纪检检察机关,应该严肃查处此案,绝不能让这类对国家规定阳奉阴违的人最终得到不该有的好处。

法官张继峰从2005年投入180万元入股煤矿,至2008年底的四年时间里,即获利180+180+500+600=1440万元的红利,且本金也已由原先的180万元变成了500万元,而这500万元本金,还将在今后的时日里,按照“每年翻倍”甚至更多的速度收获红利,这在一个崇尚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令人令人费解。

马先生在社会主义世界里,有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什么样的资本能够获得如此神奇的增值速度?在当今世界,恐怕只有贩毒了。法官张继峰投资的煤矿,年利润率已大大大超过100%,介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之间。

不难想象,张继峰当初能够入股,肯定也和自己的职务有关,如果不是手中有权,如此高利润的行业,谁愿意白白分钱给你?那个矿主放着这么高的利润不要,轻易就将煤矿让给他们,背后也一定有权力的影响。

但张继峰毕竟只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的副主任,至多也就一个副科级干部,权力当然十分有限了,因此也才会有后来的纠纷。

因此笔者以为,在神木这个地方,官员参股煤矿,绝对不仅是法官张继峰一人,应该已经相当普遍,而且一定还有更多的参股者,比张继峰官大、权大、获利更多。推而广之,在所有资源性地区,都同样存在着这样的腐败。

希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好好地查一查,看看还有多少这样的“官商勾结”。当地税务部门,也应该查查这些暴富一族,是否按章纳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