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除了外购和自行开发取得无形资产外,企业获取无形资产的途径还包括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对通过投资和捐赠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作了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只对通过投资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的原价作了规定: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条例对此做了较大的调整,首先是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两种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其次是统一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的主体部分,改变了原内资、外资税法所确定的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原价的方法,之所以以公允价值作为此类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主要是因为,本项规定的各种来源形式的无形资产,都不是企业直接用货币性资产去购买的,而是有偿通过其他非货币形式对价物或者无偿所获取的,较为特殊,无法按照资产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的计算基础,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给企业预留的空间太大,无法有效防止和限制企业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获取非法税收利益,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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