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不去灭火“灭记者” 究竟在保护谁的安全?


消防员不去灭火“灭记者”   究竟在保护谁的安全?

                                                 文  陶凯龙

  据《华商晨报》报道:5月14日上午9时左右,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旧物市场内发生大火。两间简易房和附近的3栋大棚被烧毁。

 采访中,记者遭遇了一件怪事儿——五名消防队员不去灭火,而是冲向采访的记者,阻止记者拍照采访。其中,一名年轻的消防队员喊着:“把他的相机卸下来……”

  当记者质问,“我是沈阳华商晨报的记者,我正常采访,你们有什么权利阻止呢?” 对方回答:“我们队长说的。” 而且,这名队员还称,任何人都不允许拍照和拍摄。

  “现场燃起这么大的火,你们不去灭火,却用五个人来阻止记者采访,你们究竟着不着急……” 面对着记者的质问,几名消防队一直跟随对记者,并进行拉扯,往外推。随后,一名战士找来了相关领导,将记者“请”出了现场。

  随后,记者绕道起火现场的另一侧采访时,这名领导却始终“陪同”记者,形影不离,直至采访结束。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在事后第二天采访记者接到一名自称是辽宁省盘锦市消防局政治部的王姓男子电话,该男子表示,经过初步调查,此次火灾损失约为25万元,并不构成大火,应为一般性火灾。此外,他还表示,关于消防战士阻止记者采访的问题,“是出于安全的考虑。”

   著名网络新闻评论人辽河鱼认为:救火是消防队员的责任和义务,可阻止记者正常采访却是为何?失火可以找原因,不让记者采访的原因是什么?记者不明白,百姓不明白,看来只有阻止记者采访的人明白了!任何一个火灾,不是天灾就是人祸,有些可以避免,有些是不可以的。作为记者,有责任让社会知道火灾的发生及原因,来警戒和避免更多更大的火灾发生。

   全国这样阻止记者采访火灾现场的事例很多,并出现过很多次对记者采用了暴力的手法。但多都是害怕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和成绩,但形象和成绩并不是单纯的靠隐瞒和掩饰来取得的。只有监督透明了,工作才能做到更好,火灾的发生率才会降低,百姓的生活才会平安。

    笔者通过这个新闻事件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消防局对于阻止新闻记者采访的理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话句话说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记者!解释看起来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却令人疑惑?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记者在距离火场较远的地方拍照并不会影响救火,而且五个消防员阻止记者拍照似乎有不妥。消防员的职责是救火,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火场上五名专业消防员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把人力资源用于防止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并不值得,没有任何负面问题的情况下,正常的新闻采访有利于本质工作。一句解释为出于安全的考虑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在以后的新闻可以看到对于起火的地点不论是在消防教育和管理上都存在问题,事实再清楚不过。

    保护安全对于记者来说似乎牵强,与其说是保护记者的安全,不如说是保护本单位政绩名誉和某些个人的安全。记者代表的是公众,国家宪法有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知情权,而记者代表的不仅仅是新闻单位,更是公众的社会责任!拒绝记者采访了解情况就是拒绝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明白知情权的概念,结合消防员不去灭火“灭记者”事件就不难看出,是非很明了了!我们期待着真正的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这样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所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