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是赵作海
本报主笔 刘长杰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法官休尼特的这句名言,用在赵作海的身上,恰如其分。
在我们的笔下,赵作海的故事可以剪辑如下:1997年,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随后,赵的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因证据不足释放。1999年,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认为是赵振晌,警方再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先后作了9次有罪供述,于2002年被审判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今年4月,“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此时,被改判为有期徒刑的赵作海已坐牢11年。5月9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5月11日,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向赵作海道歉,13日,赵作海收到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
而在赵作海的记忆中,过去的11年,他无时无刻不被各种刑讯逼供的梦魇——“不承认?那就打。还不说,那就再打。四五个人轮流着打,谁打累了谁歇着。”“叫你死,你就该死,一枪把你崩了,还说你是逃跑。”灌药水,在头上放鞭炮、敲木棍,各种拳打脚踢,外加30多天不让睡觉——裹挟着,甚至不敢相信迟到多年的正义。就在今年5月,事情已经真相大白,然而当有人到监狱去问他到底有没有杀过人的时候,赵作海依然很配合地交待自己杀过人;即便来人告诉他“我们已经弄清了,你是冤枉的”,他仍然不敢相信,还以为是在试探他。
赵作海冤案曝光才几天,就已经成为折射这个法治社会的一面多棱镜。当年的刑讯逼供者,如今都已经升职;直到今天,仍有刑侦队的同事认为逼供者是“不可能实施刑讯逼供的重视证据的优秀警员”;冤案曝光后,两名逼供者被刑拘,另一名“变脸”成为逃犯;而最令我们心生隐忧的却是,三名逼供者供职柘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多年,在逃的李德领甚至“因工作表现突出”,已经升任禁毒大队大队长。
正当人们为赵作海冤案得以昭雪拍手称快的时候,我们却在心里无数次地扣问:“对于受害人赵作海来说,这些迟来的正义到底有多少实际的意义呢?难道它们真的是那么值得我们欢呼吗?”
我们不能只记得“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还应该记得西方另一句著名的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曾多次引用这句法谚,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反映的是正义的时效性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我们认为,这句法谚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分外追求,因为它明确了即使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如果过迟做出判决,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那么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正义的判决成为非正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正义,而最大的司法正义恰恰是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公权力的普遍道义所形成的司法制度。赵作海11年冤案,成为上述司法逻辑最好的注脚。
还有多少佘祥林,还有多少赵作海?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两件冤案,一样的隐痛。
泰戈尔说:“历史总是在静静地等待着受辱者的胜利。”然而我们却无法从胜利的氛围中感受到一丝欢乐。对于赵作海来说,迟来的正义并非源自法律机制的主动制衡或是审判机关的自查自纠,而是源自“死人的复活”。如果按11年前的办案逻辑,那么当赵振晌暴露在“阳光”下的那一刹那,柘城司法机关立即面临着两个选择:一,让赵作海复活;二,让赵振晌再死。尽管司法机关这一次做出了正确的选择,但我们的疑问是:在赵作海案中,法律是如何一次又一次地丧失了机制制衡和自我纠错能力的?事实上,这一点必须有人清楚作答,否则还会有更多的赵作海案被制造出来。
“我是老百姓,以前不知道啥是法律。现在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尽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出狱后的赵作海这样回答记者的提问。历史再次和赵作海开起了玩笑——他今天相信的法律,恰好是过去11年来他一直难以相信的东西。
记者的问题是:“你现在相信法律吗?”——这也恰恰是我们一次次地扣问自我的一个问题。
在法律的舞台上,从来就没有旁观者,不论你栖身何处。假如司法程序丧失正义,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是赵作海。
***注:此为发表于20100514时代商报头版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www.sdshang.com/MMM/P_Show.asp?ID=49482有删改。
每个人都是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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