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鹤发〔2009〕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2010年3月1日起,政府举办的24个乡镇卫生院、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三个区卫生院领办的3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比照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两县人民医院部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门诊用基本药物品种达20%,住院用基本药物品种达10%。
(二)2011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达到90%,三级综合医院达到7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1.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307种药品。
2.对省政府授权我市从《目录(甲类药品)》和《目录(乙类药品)》中选择的非目录药品,由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一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20%。
(二)完善全市药品储备制度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纳入市级储备范围,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三)实行药品采购配送
1.我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实行省级集中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从省级统一招标的中标企业中选择5家配送企业,对我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县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从市所选择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3家,对本县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进行配送。
2.鼓励、支持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配备销售的基本药物纳入政府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范围。
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和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4.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为二个月。
(四)推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2.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库存药品,在3月1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和市非目录药品招标采购价,售完为止,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5月1日起,现有库存药品一律禁止使用。
(五)构建补偿报销机制
1.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经常性收支缺口和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除省财政给予30%-50%补助外,其余均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对政府医院领办的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损失的15%药物差价部分,经审核由市级给予40%的补助,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60%由区级解决。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4.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1.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2.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完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七)健全基本药物考核评估机制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2.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县区政府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二)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重在搞好综合协调,卫生部门突出抓好执行落实,财政部门着力落实保障政策,机构编制部门科学合理核定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好绩效工资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监管,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