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基本药物增补管理办法


内蒙古出台基本药物增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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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基本药物增补进行明确规定。

为适应自治区用药水平、用药习惯、用药特点,满足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地方病种特需药品的需求,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配备和使用自治区增补目录药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由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该办法还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遴选、调整、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强调,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药物遴选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蒙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全区用药特点,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办法》中还特别针对蒙药的增补提出要求,纳入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蒙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蒙药分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品种等国家药品标准收载、获得国家生产批准文号、现在市场流通的蒙成药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的蒙成药纳入自治区增补目录应当经过统一论证。蒙药医疗机构制剂与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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