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法律风险控制
何智勇律师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却有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对于这种责任的规定既可以保护缔约过程中利益受损一方的利益,也使得当事人可能因谈判过程中的粗枝大叶行为而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 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3、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 恶意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数月后即停止。
4、 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5、 未尽保护、照顾等夫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倒。
6、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在签约前为避免由于缔约过失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 规范自己的合同前行为,避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当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