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宏观上调控房价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今后房地产调控应该是以宏观层面为主,微观调控为辅的措施,主要是货币与财政政策有关的一些措施。当城市基本房价指数高于社会容忍度指标时,与对付通胀一样,可以采取减少货币发行量、提高房贷利率、减少房贷额度、减少财政对购买基本住房的税收优惠与补贴、增加土地供给等措施。
由于房地产在地区之间不可移动的特点,就应该采取全国性的财政与货币的调控措施,像对付通胀一样,各个城市政府要守土有责。某个地区房价增长超过了社会容忍度指标,就应采取措施压房价。只有建立了各级政府对基本房价有了可测量、可报告、可检验的问责制时,地方政府才不会对房价推波助澜。
对房价宏观层面的调控不应该是单向的,既要反房地产的通胀,也要限制通缩,应该同时设计一个房价容忍指标下限。当年度房价下降过快并低于下限时,宏观调控措施就应该出台。鉴于当前房地产价格偏高,开始时,下限指标可以定得低一些,最好不要低于买房首付的比例,即不低于20%。否则,就可能出现房屋价值低于贷款的总额,如果产生了负资产,投资者就会抛房,从而引起房地产崩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