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支出怎么税前扣除?
(6)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条例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另外,这里没有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作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这主要是考虑到无法明确界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无论如何列举,都无法穷尽,而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来看,也不宜直接规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宜留待部门规章去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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