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要约与承诺中的法律风险?


如何控制要约与承诺中的法律风险?

 

智勇法律风险管理 何智勇律师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关键,要约是交易谈判的开始,承诺则是合同的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准确区分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之间的关系及有效地运用合同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则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一、            概念界定

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行使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            撤回权

1、 要约的撤回权: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承诺的撤回权: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            撤销权

1、 要约的撤销权: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 承诺的撤销权:原则上不存在承诺的撤销权;因为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承诺便生效合同即成立;因此所谓撤销承诺的行为即为变更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约。因此,在做出承诺是,如果对于要约的内容不能完全接受,可以对原要约作出变更。

五、            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1、 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六、            法律风险

1、 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错误承诺,而一旦承诺生效则受其约束;

2、 要约内容不当的法律风险:比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对撤销权的明示限制;……一旦要约内容不当,而又无法行使撤回权和撤销权时,则对方一旦承诺,则可能面临违约风险;明示限制对方对要约进行变更,以减少工作压力,避免法律风险。尽可能发送要约邀请,并尽可能规范要约邀请的内容及表现形式,避免出现无可挽回的损失。

3、 要约撤回或撤销不当的法律风险:一个是时间控制;一个是内容控制;

4、 承诺方式不当的法律风险:时间、形式、内容

5、 将新要约当作承诺的法律风险:

6、 要约交错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为控制好要约与承诺中的法律风险,应该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准确界定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把握好要约与承诺中的时间关系;

3、 充分行使要约与承诺中的撤回权及撤销权;

4、 重视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5、 做好要约与承诺中的各种来往函件、数据电文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资料来源:智勇法律风险管理博客:blog.sina.com.cn/zhiyong9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