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张俊浦
农民组织化问题一直是学界、政界的关注点。近代乡村建设运动的梁漱溟先生就曾说过:“中国社会病在散漫,救治之道在于团结组织”。 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中国是一盘散沙的局面,毛泽东同志同样意识到了分散农民的弊端并付出了行动,依靠个人威望与新政权的强大行政力量将分散的农户组织在一个政社合一的集体中,虽然没有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对中国农村的发展途径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极大的发挥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一家一户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分散,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规模化、产业化、科技化和市场化的要求,也无法适应中国农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中国农村不得不又一次踏上了变革节点。因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等都对农民组织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农民组织化的种种观点。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教授认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不是土地流转而是发展农民合作”(2008,三农中国网);温铁军教授也认为“在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农民缺少转移进入城市的就业机会,必须立足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来解决保持农村稳定和改善农民生活的问题”(2008,三农中国网);苑鹏等认为“农业组织是分散的小农组织实现其利益的组织,是市场化形势下减少竞争风险的理性选择”(苑鹏,2001)等等。当前学界形成的一个共识是,改变农村的贫困状况不能是靠分散的农民,而应该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因而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组织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够被建立并健康地发展是本文探讨的中心话题。
一、共同的利益目标是当前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
乡村组织一直是中国农民赖以依靠的工具和农民组织化的主要途径,依靠行政化的力量对农村的组织化经营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农业税没有取消时,村委会和 乡镇政府、县政府成了“利益共同体”,村委会的主要职能被称为是“催粮派款,刮宫流产”,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农民负担严重,村民和乡村组织之间成了对立的关系,因而乡村组织对农民的组织化功能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在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财政减少,当前主流的意见是消减政府机构,减轻农民负担,缓解财政困难。因而提出了精简机构、合村并组、取消小组长的要求,各个地方都在减弱乡村组织的力量,乡村组织在逐渐从农村社会撤出,乡村组织的影响也在逐渐减弱,因而依靠乡村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愿望很不可能实现。另外一个事实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农村传统的以家庭、家族、宗族等为纽带的民间组织已经趋于崩溃,因而不能承担起组织农民发展的任务,只是承担一些祭祀、喜忧大典等与本家族有点联系的形式性任务。笔者认为传统民间组织逐渐解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机械化的普及,仅靠自己家庭劳动力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活动。曾经的合伙劳动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因而本家族合作劳动的机会缺失,凝聚力减弱。二是家族领袖(老家长)魅力不再,没有了整合本家族的权威,没有权威领袖的传统组织也是不可能持续存在的。曾经家族领袖靠在生产、生活的丰富经验取得威望,具有号召本族的能力,而当前农村社会发展靠的不是经验而是新技术、新思路,年老的家族老家长已经成为了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因而传统的农民组织方式都不能发挥组织农民的功能了,要有一个新的纽带把传统的小户农民组织起来,这就是共同的利益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市场经济使农民只是和市场进行交换,不需要农户之间的过多合作,这就造成了农民原子化状况,而原子化的农民是难以形成合作精神的。另一方面,农民的思想意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已经不是能天天吃上白面馍馍就满足的传统农民了,农民的消费欲望已经被城市化模式刺激起来,当前农民发家致富的愿望很强烈。另外当前的农民已经非常的理性,理性选择理论(也称为理性行动理论)认为,个体行动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或者更有可能是以这种方式互动,在这种方式下,可以认为他们在自己那些给定的目标、资源和环境条件之下,为自己尽可能做出了最好的努力,就像他们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当前的农民已经成为了地道的经济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总是选择收益最大的投资策略。因而农民既有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也有了对经济利益选择的理性思考,因而如果分散的农户能够看到组织起来带来的利益或者能够具有预期的利益所得,分散的农户就会有了参与农民组织的强大动力。
在争取经济利益方面,当前的农民在经受了市场竞争的洗礼后也意识到了市场的高风险。由于市场、自然灾害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风险性竞争必然要极大地影响农民的利益,农民也在竞争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教训。当分散的农户在利益实现时遇到困难的时候,已经有意识地求助于团体,希望借助团体的力量来使利益得以实现。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上下内外相互协作的利益共同体,才有可能抗御市场风浪的侵袭,减少经营风险。[1]因而分散农户通过组织经营能够获得个体活动不能得到的利益时就会产生农民组织的内在推动力。
在争取政治利益方面,分散的农民总是不能发出自己应有的声音,因而不得不依靠“青天大老爷”的出现,但是他的出现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分散的个体成为集体以后,政治参与的功能就会更强,组织起来的农民就有了更大的力量,农民组织能够集中地、完整地表达农民意愿和建议、参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拟定,代表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在农民的组织化过程中,农民总是被放在主体的地位,实行参与式管理,体现民主精神,在此过程中培养了农民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质。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也在慢慢增强,更多的政治利益也是当前农民的追求。
共同的利益目标已经成为了农民组织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性要素,但是在现实中,确实缺少足够的明显引起大家合作的共同利益,这是当前农民组织不能快速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通过合作能带来的长远利益但是不能被广大的农民看到或不敢尝试去实践,因为农民不敢投入一定的成本去冒险,由于农民的弱质性,农民的经济基础太薄弱了,跌倒一次可能就一直不能再起来。因而把农民组织成为跨越血缘、地缘等的共同体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农民的组织化道路也将是比较曲折和复杂的。
二、农民精英是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支柱
古典精英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帕累托曾将社会成员划分为“民众”和“精英”,。相对于“民众”而言,“精英”拥有更多的社会影响力,即比别人掌握着更多的资源。资源具有多样性,财富、职权、知识、经验、关系等都是可以利用的资源,这些资源一旦被运用于权力的行使,就会转化成为权力资源,拥有这些资源的人就有了号召力和领导力。农民组织不是一个行政性的组织,组织领袖没有上级政府机关的任命,在熟人社会的乡村他的领导者必然是农民自身,而一个拥有各种资源的农村精英是一个农民组织的支柱。由于视野、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各个分散的农户特别需要有人对农民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没有精英的引导,只能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一盘散沙的局面。
“一个明星照亮一片,一个能人带富一方”,农村精英们的脑子灵、路子活,是农民发家致富的“领头羊”和“主心骨”。农民专业组织要发展起来,需要农村精英的组织和带动。南街村的老班长王洪彬、山西永济市农民协会会长郑冰等等一系列的例子都显示出了农村精英在农村发展中的巨大的力量,华西、竹林、南街、刘庄等村庄的发展都证明了“乡土精英”是组织化的关键。因而一个农民组织必须有农民精英的存在才能建立和发展。但是精英的出现不是那么容易的,缺少一个能为大家服务的能人,这个人要有能力,有魅力,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精英必须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第一就是要有大的社会影响力,即比别人掌握着更多的政治、权力、关系等社会资本。只有掌握了比别人多的资源,分散的农户为了某些利益追求才能团结在其的周围,形成一个社会学所说的非正式群体,这样的非正式群体就形成了农民组织的雏形,农民组织才有了发展起来的可能。另一个是具有管理的能力和个人魅力。具有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够把农户组织起来,具有了个人的魅力才能产生合法性的传统性权威,有了权威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和信任;第三个条件就是就是要有为集体服务、带动大家致富的奉献精神。现在确实有一些富有人文关怀的知识分子和自愿者已经投入到农民组织化工作中去,但是这些人不能够融入到农民的群体中去,而只是希望以自己的理念来改造乡村。农民组织的精英要既能理解农村、了解农村和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又要有为整个农村组织奉献的精神,毕竟一个农民组织的建立是要有很多成本投入的,而不能看到长远利益的分散农户一开始是不愿意进行投入的,这就要求精英们首先要进行成本投入;
但是在中国的村落里农民组织需要的农村精英越来越少。一方面是通过上学、参军等途径,村落里有知识、有能力、了解外面的世界的精英们都流向了城市,剩下的都是一些被城市淘汰的人。因而从根本上讲是农村为城市培养了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了离开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人才, 而不是培养“即于农村、为了农村”的人才[2]。另一个事实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着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状态,政界、学界等主流的声音就是加速城市化的发展,迅速提高城市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当前的农村贫困问题只有通过快速的城市化途径才能得到解决。因而农村人、财、物要大量的往城市流动,留在农村的具有流动能力的主体一般是农村的精英阶层。因为只有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资源丰富的群体才有能力向城市转移,而农村组织的发展需要的就是这样的精英分子。
三、现代性农民是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大范围历史发展进程中看,中国农村村落就一直是以小户经营为主,缺少协商合作的精神和传统。在农村村落里村民和村民、村民和村落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上,有很多学者都关注过,其中马克思的“马铃薯”说具有代表性意义,该学说认为积聚在统一村落的各农户在生产合生活条件上十分相似,各自与土地相交换,很少发生横向的经济联系,独立自主。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个熟人社会,是个有着亲疏远近区别的社会,是个有着许多忌讳与防范的社会。华东理工大学的曹锦清教授认为农民合作组织不能建成的原因是中国农民传统上的善分不善合,善分分到家庭为止,不善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因为在中国传统村落里的农民没有“共同体”意识,农户主要还是与土地相交换,农户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就能达到粮食的自给的目的,当农户家庭有一些事情是非单家能解决的时候,还能利用以人情关系和礼尚往来维持的一个非市场性质的物质与劳务交换网络[3]。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村落已经形成了了一种“不善合”的传统思想,农民小农意识观念根深蒂固, 合作意识淡薄,缺乏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和条件, 不适应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需要。
这种社会的、文化的或心理的因素经过长期积淀后,就形成落后心态和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价值取向,进而形成顽固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和意识形态。保守落后的思想观念往往主导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它不能是妨碍农民组织化的的直接原因,但它从深层影响着农民的行为,而且往往是根本性的[4]。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传统仅仅是一套世代相传和习惯观念和行为方式,传统一定要适应变化的实际社会环境。这个过程的漫长和持续性就决定了民间合作的复杂性
在毛泽东年代,用行政力量把分散的农户结合在了一起。用曹锦清教授的话是“整个农村集体化运动是给‘马铃薯’们套上了一个坚实的麻袋,使之成为一个‘共同体’”。但是新中国的农民虽然经历了合作化、大锅饭等集体化运动的洗礼,但是农民的合作意识和能力仍然处于低水平,农民仍然缺乏合作的精神和能力,仍然不能建立起超越家庭、超越家族等初级社会关系的经济联合体[5]。因而在这样传统思想还起着重大作用的社会中,要建设一个依靠规则、规范管理,用民主的方式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和社会来抵御市场风险的组织是多么的不容易。
农民要想组织化,要建成一个适应当代社会要求的农民组织必须要有现代的农民,现代性的农民是农民组织的基础条件,没有现代思想的农民别的任何形成组织的条件都失去了发挥功能的载体。因而必须要改变传统的小农思想,改变传统村落形成的“善分不善合”的落后观念。只要一个个的“马铃薯”思想变成了一个趋向于合作的 “大铁块”,就有了农民组织化的基础。具体的措施就是要强化思想认识, 改善农民的素质, 重视对农民多方面、多层次的培训和教育。如科学文化知识、农业生产技能, 新技术、新经营理念的传授, 培育农民的市场观念和市场意识, 增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开展本土文化建设, 培养农民的合作互助精神,改变农民封闭孤立的传统意识, 强化农民的利益意识,为农民行动上的合作提供思想基础和文化舆论的支持[6]。
四、政府力量的支持是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后盾
农民个体的“碎片化”需要组织化的途径实现权利的保障,农民通过组织化过程才能维护自身各方面的利益。但是由于农民组织化过程还处于初级阶段,有了政府的支持农民组织才能具有建立和发展的外在推动力,政府的力量支持应该作为农民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坚强后盾。下面从三个层面对农民组织需要政府力量支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农民自身层面来看,农民组织是一个单个个体所组成的民间组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乡村社会自组自建力量的弱小,乡村社会合作意识淡薄,另外再加上村民所具有的传统“官本位”思想,形成了一种没有政府支持的组织就不是合法的组织的保守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意义的民间组织对村民来说不能形成绝对性权威,而在政府支持下的农村合作组织就会对村民形成普遍意义上的认同感;从农民组织层面看,我国农民组织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民组织从一建立既要面对村级组织、宗族组织等传统组织方式的挑战还要面对已经经营了几十年、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和多方面社会联系的企业组织以及其他众多社会化服务组织。因而在当前的农村村落中农民组织还不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从多方面给予支持;从国家的政策层面看,关于农民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现在也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组织的的建立和发展有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但是与农民组织在税收优惠, 资金融通、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发展需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因而当前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农民组织,但又缺乏自发合作能力以及组织化环境,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农民组织化环境,推动农民合作,支持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政府力量支持作为农村组织的后盾首先就是建立健全农民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农民组织法律地位,减少行政审批部门,在法律框架下对其进行规范和扶持,为农民组织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当前的事实是很多的农民合作组织没有得到一个正式的行政审批,还处于“黑户”状态,妨碍了农民组织的正常发展。其次政府的支持要表现在完善农民合作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合作化的优惠政策,给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依靠。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方面的供给是农民组织最需要的, 但恰恰是政府做的最不到位的, 政府不能满足农民发展自己组织的政策需求,相关部门也缺少对农民组织的政策扶持。最后就是加大扶持,优化服务。扶持农民合作组织,本质上就是扶持农民,这是政府功能的最基本体现。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又具有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的丰富的人际网络、信息资源、宽阔视野和人力资本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农民组织在社会资本缺乏、信息流通不及时以及眼光短浅等的弊端,促进农民组织的健康发展。
应该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农村组织作为整合农民权益,集服务性、专业性、社会性为一体的民间组织,自主独立性和社会性是其题中要义。而当前基层行政权的边界限定不明,制度约束的不清晰,难以避免地方行政组织的自我扩张性。政府在政策支持的同时就会加强对农民组织的控制和管理,更有甚者政府将农民组织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之内,干预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组织结构等内部事务,将农民组织的经济活动视为自己预算外收入的来源,占有、平调合作社的资产,走政府包办、政企不分的老路。这样就使得现存广大农民组织行政化、准行政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农民组织都挂靠在政府名下,有的组织甚至是在政府强制措施的驱动下成立的,组织的领导由政府官员担任[7]。这种状况严重干扰到了农民组织的独立性,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组织的本质,不可能发展成为真正的有利于改变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农民组织。因而相关政政府对农民组织的原则应该是间接的控制和指导而不是直接的干预,这里要有一个明确点就是新的农民合作组织不应该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但是这个原则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是不容易贯彻的,怎样能够既充分发挥政府力量支持的后盾作用,又能避免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过度控制和管理将成为一个研究议题。
参考文献:
[1]李锦顺.建立农民协会的可行性分析[J].许昌学院学报2004,(1).p:23
[2]袁素平.农 民 组 织 化 的 必 要 性 及 途 经 探 析[J].农业经济2008,(2) p:40-42
[3]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p:74
[4]张俊浦.西北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原因的社会学分析——以甘肃东乡族自治县为例[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3) p: 92
[5]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p: 75
[6]阮成胡润华杨超.农民组织化: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J].乡镇经济 2007(10) p:49
[7]郝卫红温月芬.论我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体制障碍[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 08,(2) p: 86
本文发表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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