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通常先写编号,再重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其主题名称是试电笔,则引用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可写成:“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句之后,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两部分格式撰写的,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也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2. 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除了要满足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类型清楚和文字表达清楚外,还需注意下述三点。
(i)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前者情况下,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清楚地表达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在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iii)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正确,以确保从属权利关系清楚地表述其保护范围。为此,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出现过的技术特征,或者在限定部分应当写明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此外,表述的两项并列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不得相互引用。
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当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即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应该涉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整个产品或方法,不可变为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也不要将其要求保护的主题变为以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为其部件或其工艺步骤的技术方案。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即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窄,为此,从属权利要求不能采用替代的方式来撰写,即不得写成:“用……来代替……”。此外,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也不得写成不包含其引用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的方式。
3. 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审查指南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五方面的形式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能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有几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有先后层次,要有顺序地引用;
(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从而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