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有什么特别规定?
(10)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处置资产(包括自产和外购)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具体包括企业境内内部处置资产不予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将自制和外购的产品用于营销、交际应酬、职工薪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的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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