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港区的渊源及发展历程研究:基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变迁的视角


  我国的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贸易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作为中国特色自由港,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及与国际惯例最接近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近年来,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保税港区。这些保税港区以其优越的区位和开放的政策,大大提高了我国港口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及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探索保税港区的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脉络对我们了解和建设保税港区意义重大。本文认为,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变迁的视角来看,保税港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阶段。

  1. 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特殊监管区域的起源及创新

  1.1 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到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域的起源

  2O世纪8O年代初,我国为鼓励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推行保税仓库制度,专门为进口企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主要对进境货物起暂存保税的作用。从1989年开始,海关总署批准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青岛等沿海口岸试办出口监管仓库,以满足出口企业的物流仓储需求。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初尝试,在一定时期促进了我国贸易的不断发展。但是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简单的保税和监管仓库制度表现出了功能单一、相对隔离、减免税标的单一、监管严格、手续繁琐等局限性。[9]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并不成型,只能算是一种特殊监管场所。由此,本文将不详细分析该种特殊监管形式。

  本文认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到了保税区阶段才真正具备了较为完整的形式。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主要有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等三大功能。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对保税区也相对较为优惠的政策。[①]

  我国兴建保税区的时间最早始于1987年,当时,深圳经济特区利用其特殊的对外开放地位,在毗邻香港的沙头角建立了沙头角保税工业区,从而在国内开了效法国外自由贸易区和创建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先河。但是,国家正式认可的保税区的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国家又先后批准设立了天津港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广州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等共计12个保税区,1996年9月以后,国务院又批准了深圳盐田保税区和珠海保税区。至此,全国保税区达到了15个,同时,国家也完成了对保税区的批建工作,并停止了新保税区的批准设立。将各保税区的批准设立时间、所属省份以及所处的东中西部三大地带情况列表分析如下表1。

  

1 保税区概况分析表

保税区名称

批准设立时间

所属省份

所处地带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06

上海

东部

天津港保税区

19915

天津

东部

沙头角保税区

19915

广东

东部

福田保税区

19915

广东

东部

大连保税区

19925

辽宁

东部

广州保税区

19925

广东

东部

厦门象屿保税区

199210

福建

东部

张家港保税区

199210

江苏

东部

海口保税区

199210

海南

东部

福州保税区

199211

福建

东部

宁波保税区

199211

浙江

东部

青岛保税区

199211

山东

东部

汕头保税区

19931

广东

东部

盐田保税区

19969

广东

东部

珠海保税区

199611

广东

东部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国所设立的保税区基本集中在东部地区,从这里可以较好的得出20世纪的对外开放是以东部沿海为主导这一结论。同时,分析全国所设立保税区的省域布局,其中广东省内保税区数目有6个,占全国保税区数目的40%,福建省内保税区数目有2个,而上海、天津、浙江、山东、辽宁、江苏、海南省内则均只布局了1个保税区。这不能不说明广东省和福建省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外开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当然,为了分析逻辑的流畅,我们不得不对保税区的发展阶段和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做出阐述。按照成思危对保税区发展阶段的划分, [10]中国保税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兴建与初步发展、快速发展与功能趋于成熟、战略调整与体制转型等三个阶段。1990年-1996年是我国保税区的兴建和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完成了现有15个保税区的全部批建工作;同时,在保税区相关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0年6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成为我国保税区的第一个海关管理办法。而各保税区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条例。1997年至2000年,是我国保税区快速发展与功能趋于成熟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一个最重要的事件即是《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颁布,该办法规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一系列政策,使“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保税区特有的开放机制有了正式的规范政策和法律保障,它标志着特殊区域规范化的逐步展开。2001年后是保税区发展的战略调整和体制转型阶段。在加入WTO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保税区本身的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由此,探索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与国际惯例的全面接轨更好发挥对外开放的示范作用、促进保税区对区域发展的服务发展、创新贸易监管区域模式,成为保税区发展的亟待研究和破解的重要课题。当然,保税区本身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复杂、离境退税将增加企业的物流成本、区港分离使得货物通关手续异常复杂、出口退税难等局限性也导致了特殊监管区域形式的创新。由此,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新的贸易监管区域模式应运而生。

  1.2 跨境工业区:特殊监管区域多元化发展的小插曲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转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质检办通[2007]179号)》的精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仅包括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还包括跨境工业区。

  我国兴建跨境工业区始于2003年。2003年12月5日,国务院转发《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国函[2003]123号)》,批准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该工业区主要由珠海、澳门两个园区构成,其规划用地主要通过填海造地形成,同时,该工业区享受保税区政策,是保税区的一个延伸性发展。然而,跨境工业区的区位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保税区发展的一种多元化形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延展。而截至2009年年初,全国范围内也仅存在珠澳跨境工业区也正说明了其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本文也将略过对跨境工业区的分析。

  2.出口加工区:特殊监管区域的拓展

  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出口加工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出口加工区是指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广义的出口加工区除了包含狭义的出口加工区定义外,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工业自由区、投资促成区和对外开放区等各种形式。出口加工区按照区内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单类产品出口加工区和多类产品出口加工区两类,后者除加工轻纺工业品外,还加工生产电子、钢铁、机械、化工等产品。加工区内,鼓励和准许外商投资于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并提供多种方便和给予关税等优惠待遇,如企业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品和零配件;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课以较低的国内捐税,并规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完全免征或减征;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

  2000年,为了贯彻国务院相关同志对加工贸易工作的“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并通过试点达到引导本地区加工贸易增量,规范区外加工贸易存量,实行集中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和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国办函[2000]37号),首先批准设立了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等15个出口加工区。

  2001年,为了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等基本原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1]30号),批准设立了重庆出口加工区。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64号)》,批准增设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等8个出口加工区。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3]19号)》,同意增设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和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等13个出口加工区。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答复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时,转发了《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5〕53号)》,批准增设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加工区、常熟出口加工区,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等18个出口加工区。同时,根据《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6]37号)》和《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7]50号)》等文件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批准增设了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等3个出口加工区。

  由前文分析可知,截至2009年年初,中国境内共设立出口加工区58个。将上述58个出口加工区按照其省份情况和区域布局情况归纳如下表2。

2  出口加工区的省域布局情况

省份(个数)

出口加工区

省份(个数)

 

上海(5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

辽宁(3

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

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

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

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

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

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

浙江(4

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

四川(2

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

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

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

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

福建(4

福州出口加工区

山东(6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

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

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

福建厦门出口加工区

山东青岛出口加工区

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

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

江西(3

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

山东潍坊出口加工区

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

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B区)

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

广东(3

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

河北(2

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

广州南沙出口加工区

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江苏(13

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

山西(1

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

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

新疆(1

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

湖南(1

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

江苏南京(南区) 出口加工区

内蒙古(1

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

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

河南(1

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

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

广西(1

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

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

吉林(1

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

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

湖北(1

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

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

天津(1

天津出口加工区

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

重庆(1

重庆出口加工区

江苏淮安出口加工区

云南(1

昆明出口加工区

扬州出口加工区

安徽(1

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

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

北京(1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如上表所示,在全国范围内,省域范围内布局出口加工区域在2个及以上的省份主要包括江苏(13个)、山东(6个)、上海(5个)、浙江(4个)、福建(4个)、江西(3个)、广东(3个)、辽宁(3个)、四川(2个)、河北(2个),而山西、新疆、湖南、内蒙古、河南、广西、吉林、湖北、天津、重庆、云南、安徽、北京等省份(或直辖市)的省域范围内均仅布局了一个出口加工区。将上述各出口加工区及其所在省份按照东中西部三大地域划分后结果如下表3。

3  出口加工区的地域布局情况

所属地带

省份/直辖市

出口加工区数目

所属地带

省份/直辖市

出口加工区数目

东部

42

江苏

13

西部

广西

1

山东

6

内蒙古

1

上海

5

重庆

1

浙江

4

陕西

1

福建

4

中部

9

江西

3

广东

3

湖北

1

辽宁

3

山西

1

河北

2

湖南

1

天津

1

吉林

1

北京

1

安徽

1

西部(7

四川

2

河南

1

新疆

1

合计

58

 
  如上表,全国58个出口加工区布局在东部的有42个,其中省域范围内存在出口加工区的东部省份有10个,仅海南省境内尚未设立出口加工区;布局在中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共计9个,其中省域内有出口加工区的省份数目为7个,中部省份中尚未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省份仅黑龙江;而布局在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数目为7个,其中省域内有出口加工区的省份数目为6个,西部地区省份中尚未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省份主要包括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和宁夏等6省。同时,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中西部省份在出口加工区的设立数目上远远小于东部省份,东部省份中出口加工区设立最多的省份江苏的出口加工区数目比中部或西部省份的出口加工区数目总和还多,而东部省份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数目也远远大于中西部设立数目的总和。同时,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省份(除四川和江西外)所设立的出口加工区都仅为1个,同时,考虑出口加工区的设置数目远远超过保税区这一现象,这不能不引发研究者的臆想:出口加工区这一制度可能已经处于衰退的边缘,而出口加工区设置的扎推现象(江苏一个省份就占了13个)以及出口加工区设置的平均主义表象均是这一制度处于衰退边缘的表征。当然,一个偶然的现象,即2008年并未新增出口加工区也貌似可以作为这一断想的例证。

  3.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的初步尝试

  在分析保税物流园区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介绍一下保税物流中心,以便理顺本文的分析逻辑和对相关概念加以准确的区分。所谓保税物流中心是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场所,主要有A型和B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还可以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其中,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则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②]截至2009年年初,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共批复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宜昌保税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等共17个保税物流中心。[③]当然,根据前文的分析逻辑,即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分析视角,并结合保税物流中心的相关定义(特殊监管场所),本文认为,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类似,仅是一种不成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此,本文也不打算对保税物流中心做出详细的分析。

  所谓保税物流园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④]我国兴建保税物流园区始于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3]81号)》标志着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正式设立。2004年是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高峰期。2004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批准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这标志着青岛保税区物流园区、宁波保税区物流园区、大连保税区物流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物流园区、盐田保税区物流园区、天津港保税区物流园区等7个保税物流园区的设立。2007年12月3日和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分别批复了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和福州保税物流园区。[⑤]至此,全国保税物流园区共计达到10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3]81号)》的规定,物流园区将依托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且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物流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物流园区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按照该批复的相关规定,保税物流园区的规划用地尽管来源于港区,但计入保税区的规划用地范围内。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税物流园区属于保税区的一部分,是对保税区的一种模式创新。当然,通过保税物流园区仓储和物流业务的不断发展将实现保税区和港区的联动发展,因此,保税物流园区的建设也是实现区港联动的一种初步尝试,这对于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然而,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这种单一功能限制导致园区内仅能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业务,不能进行深加工业务;同时,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区分属海关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2个不同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的协调和对接将是影响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由此,为了推动贸易和物流的发展,探索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迫在眉睫。

  4.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的尝试和多元化

  在前文相关分析中,我们指出无论是保税区还是出口加工区均有各自发展的缺陷,必须实现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而区港联动的初步尝试也面临着管理部门的政令协调和统一等缺陷,由此,区港一体化的施行迫在眉睫。所谓区港一体化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港口的一体化发展,包括行政管理的一体化和功能的一体化,实现区港一体化的途径主要包括区港联动的高度发展、设立具备统一行政管理和统一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正是在区港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下应运而生的,而比照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监管的综合保税区也正是对区港一体化的多元化发展。

  4.1 保税港区:区港一体化的尝试

  所谓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主要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及与国际惯例最接近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我国兴建保税港区始于2005年。200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批准设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后,各地保税港区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截至2009年年初,中国共设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等12个保税港区。各保税港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4所示。

  

4 各保税港区基本情况列表

保税港区名称

批准时间

规划面积

港区性质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2005-6-22

8.14平方公里

首个沿海保税港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2006-8-31

30平方公里

最大沿海保税港区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2006-8-31

6.88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2007-9-24

9.2063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2008-2-24

7.7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2008-5-29

10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2008-6-5

9.5092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2008-9-7

9.72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2008-10-18

3.71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2008-10-18

7.06平方公里

沿海保税港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2008-11-12

8.37平方公里

内陆保税港区

张家港保税港区

2008-12-18

4.1平方公里

县域口岸保税港区


  如上表,从类型来看,目前设立的12个保税港区中主要可以分为沿海保税港区、内陆保税港区和县域口岸保税港区三类。从设立时间来看,2005年至2007年,全国仅设立了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等四个沿海保税港区,而2008年,全国共设立8个保税港区,其中设立在前半年的有3个,均为沿海保税港区;设立在2008年后半年的保税港区共计5个,包括3个沿海保税港区、1个内陆保税港区和1个县域口岸保税港区。这说明2005年以来,政府不断加快了建设保税港区的步伐,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可能有三:首先,2005年以来的相关保税港区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且积累了相关的经验教训,政府有必要加快对该类港区建设的步伐,这是政府加快保税港区建设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这尤其表现在2006年批准设立的保税港区的数目多于2007年批准数目。其次,2008年以来的世界范围类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成为了政府加快保税港区建设的外在推动力。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无非包含投资、消费和出口,在经济危机的条件下,投资、消费和出口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缺一不可。加快批准设立保税港区的步伐、创新保税港区的模式以及拓展保税港区区域布局将成为促进出口发展的必由之路。2008年下半年保税港区设立的数目众多和性质多元化正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第三,一个非常平常却又易被忽略的因素——批准设立的滞后性也将可能成为2008年保税港区设立数目众多和形式多样的原因,尽管有可能众多保税港区的申报并不可能都在2008年,但却可能由于批准时滞,所有保税港区均在本年度被批准。这是一个非常偶然的因素,却也是十分合理。按照保税港区申报的基本程序,保税港区的设立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请示文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国务院批复请示等各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一定时滞,将可能导致批准设立的扎堆现象。

  从区域布局上看,将上述12个保税港区按照所属省份以及省份所属地带列入下表5。

  

5 保税港区的区域分布列表

所属地带

省份/直辖市

保税港区数目

所属地带

省份/直辖市

保税港区数目

东部

江苏

1

东部

山东

1

辽宁

1

广东

2

海南

1

合计

10

浙江

1

西部

重庆

1

上海

1

广西

1

福建

1

合计

2

天津

1

合计

12


  如上表,12个保税港区按照区域布局,分布在东部的有10个,分布在西部的有2个。其中,保税港区分布于东部的主要省份(或直辖市)主要包括江苏、辽宁、海南、浙江、上海、福建、天津、山东和广东等9个省份,涵盖了东部地区除了北京和河北的所有省份;而分布于东部的保税港区类型主要包括沿海保税港区和县域口岸保税港区两种类型。至于为什么没有保税港区分布于东部的北京和河北,尽管东部面临着设立沿海保税港区的大好机会,本文认为主要是由于这两个省份(或直辖市)的地域限制,即既不沿海,也不靠近大江大河。至于中部为何没有批准设立保税港区,一方面在于其地域限制,另一方面也在于没有理想的模式可以借鉴,同时,中部地区逐步塌陷的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并不足以让该地带的某些城市成为可能的保税港区范本。由此,政府宁愿选择江苏张家港和重庆作为试点,开展保税港区的模式创新。当然,选择重庆作为内陆保税港区的试点区域,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很有利的优势,当然,地方政府首脑的政治话语权和处于长江上游的优势地理位置也成为内陆保税港区落户重庆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其直辖市的政治地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至于为何西部地区的广西也能够获批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并不在于其拥有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在于其沿海的地理位置以及作为联系东南亚诸国的重要通道而具有优势。当然,广西从区域位置上看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西部。因此,西部地区拥有2个保税港区,且在并不十分发达的广西也拥有1个就并不那么让人感到意外了。

  当然,从区域布局上看,目前全国所设立的12个保税港区基本上遵循了东部优先、内部平衡等基本原则。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近期保税港区建设的发展趋势将可能呈现如下态势:首先,东部将不太可能新增沿海保税港区,东部保税港区建设将落脚于既有的沿海保税港区完善建设和扩大封关运行面积等方面,当然,创新设立保税港区新模式也将成为一种可能;其次,内陆保税港区和县域口岸保税港区将会在东中西部的其他城市铺开,其中地处东部的河北省和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较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将成为未来内陆保税港区和县域口岸保税港区建设的潜在区域。

  4.2 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多元化发展的初步尝试

  在前文的相关分析中,我们指出区港一体化的途径主要包括设立一体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实现区港联动的高度发展等,其中保税港区的设立是从设立一体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途径出发对区港一体化的探索,而综合保税区则是从实现区港联动高度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区港一体化的探索,是区港一体化的多元化发展的一种模式。

  所谓综合保税区是指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⑥]我国兴建综合保税区始于2006年。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国函[2006]128号)》,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该综合保税区由原苏州工业园区内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整合而成,其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分析综合保税区的成立背景及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综合保税区是国家在建设沿海保税港区试点进展顺利却又尚未探索出如何构建内陆保税港区科学模式的条件下对内陆地区的区港一体化发展做出的一种多元化尝试。

  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设立后,2008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复设立了数个综合保税区。2008年3月10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同意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23号),批准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64号)》,批准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国函[2008]121号)》,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22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同意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124号)》,批复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截至2009年年初,全国的综合保税区数目达到5个。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对于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是区港一体化的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尝试,其设立和运行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张家港保税港区等多种形式的保税港区的设立积累了重要经验。

  5. 小结

  本章从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变迁视角分析了保税港区的渊源及发展的历程,指出保税港区最初根源于保税区等形式,并经历了跨境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等形式的发展历程,但由于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港区的隔离和管理协调难以完成等问题,提出了区港联动发展的基本要求,此时,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模式应运而生。随着区港联动的高度发展和区港一体化的发展,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形式不断涌现。综合起来看,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主要经历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发展阶段,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发展对促进仓储、物流、贸易等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分析保税港区这种特殊海关监管区域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中,本章也同时剖析指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仅作为一般意义的海关特殊监管场所而存在,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接下来,本文将着重分析保税港区主要享受的政策优惠及其特殊功能,以利于对保税港区这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入了解,同时,也便于本文研究逻辑的顺利开展。

  [①] 参见百度百科对“保税区”词条的相关解释。

  [②] 参见百度百科对词条“保税物流中心”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网站的相关阐释。

  http://www.moc.gov.cn/zhuzhan/jiaotongxinwen/xinwenredian/200901xinwen/200901/t20090105_549425.html

  [④] 参见法律图书馆的相关阐释。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15334

  [⑤] 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和新华网福建频道的相关报道。

  http://huangp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tab6139/module6476/info129071.htm

  http://www.fj.xinhuanet.com/jjpd/2008-01/04/content_12119011.htm

  [⑥] 参照新浪网新闻中心的相关阐释。http://news.sina.com.cn/o/2009-01-08/075614999851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