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理论界的悲哀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广州召开的“首届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研讨会”上指出:人们解决纠纷“信访不信法”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他认为:如果任由各种纠纷肆意发展,最终没有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他把领导对群众上访批示看成是群众上访不断增多的原因,认为现在往往是领导的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正是这种情况使得信访群众“一窝蜂”涌向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甚至引起信访者的“攀比”心理,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他建议领导对群众信访应该减少批示,以利于减少上访。
这样的“高见”,如果只是一般人的看法,也许没有什么可以奇怪。但出自一个专门研究法律的专家之口,出自中国政法大学一个副校长之口,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
 
 
近年来上访现象不断增多,这是事实。但是原因何在?按马校长马教授的说法,好像是我们中国老百姓爱闹,而领导的批示助长了信访者的“攀比” 爱闹心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应该说,马校长马教授的这种说法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的。我国百姓历来好“忍”,能忍则忍,不到逼不得已,一般是不会走上费时费力还冒着风险的 “上访”道路的。近年来诉讼和上访现象增多,根本原因是在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的基本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当地许多行政和司法官员在处理争端时,又往往站在有钱有权有势的一边,偏护强者而使弱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以至有的官员和执法者本身有法不依,违法犯法,侵占群众利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百姓,才出于无奈走上了上访道路的。所以,就多数情况来说,百姓上访那是对所处的地方政府的无助和无奈,同时是对我们党和上一级政府的信任和希望。我们许多百姓之所以上访,并不是如马校长马教授所说的 “信访不信法”,而是“信正不信邪”。广大群众相信,尽管我们有的官员办事不公,但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总有说理的地方。
再说,执法必须要有监督,所谓法大于权,就是说任何掌权的人,都要按法办事,不能违法。为了保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依法行政,按法办事,就要对掌权的人,包括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群众的监督,也要有领导的监督。在我国当今特殊的条件下,媒体曝光、网络推动、群众举报/上访和领导批示等等,都是监督的有效形式。事实上,许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都是由此而得以纠正的。实践证明,不监督就会有腐败,就会有侵权。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加强监督。可我们有的地方却千万百计去限制各种形式的监督,对群众在网络上发个揭发政府部门或官员问题的帖子,也要说成是攻击诽谤而加以追查以至拘捕。对媒体的介入,也要说成是妨碍公务和干预司法。对群众的上访更被说成是破坏稳定,是给政府抹黑。今天,我们这位政法大学的教授和副校长,则更进了一步,把领导对群众上访批示看成是群众上访不断增多的原因,并据此建议领导少作批示。马校长认为唯如此才可将各类争议引导到法治的主渠道上来。其实,同媒体对某些司法不公、执法者违法行为进行报导,并不是如有的司法官员所说的是对司法的干预,而是发挥其舆论作用一样,有关领导批示也不是对司法的干预而是对执法者的一种监督和指导。我们的执法者只有处于群众和领导监督下,才能逐步减少其执法违法现象,保证其司法公正。否则,离开了包括群众和领导在内的监督,那么,除了现在已相当严重的腐败更为腐败,还会有什么呢?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马怀德教授一开始就表明的一个观点。马教授说,如今人们解决纠纷是“信访不信法”,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其理由是它“最终没有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
在这里,我们先不去说信访是否就是不信法的问题,而要先问一下,在我们法治社会中。人们解决纠纷是否都必须进入诉讼等法定渠道?
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劝诫老百姓尽量不要打官司时说,普通老百姓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通过德高望重的长者替你主张权利,替你说话,把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不利人们间的和谐相处。尽管对张军的那次谈话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那些“能不打官司的就不打官司”,这一点,人们都是肯定的。难道你能说这种遵照中国“和为贵”的传统,通过相互沟通或劝解、调节来解决,就是“法治社会的倒退”吗?
马教授或许会说,张副院长讲的是普通百姓间的一些小磨擦小纠纷,我说的是大冲突大纠纷,不能等同而论。对,没错!目前逼使群众上访的,多是涉及到重大利益冲突的大纠纷。诸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搬迁等等。然而,正是这些大问题,在当地一般很难得到解决。因为,这里当事人,一方是普通百姓,另一方是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当普通百姓利益受损而想告当地政府和开发商侵权时,基层法院一般都不肯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法院一般也多是站在政府和开发商一边。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所以才逼使权益受损的老百姓走上并不如马教授所说的只要闹闹就能解决的轻松的上访之路。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个有责任心的领导能够不理一睬吗,对于一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可以置之不理吗?在这种情况下,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建议有的案子进入重新受理的正常渠道,以求纠纷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这又有什么错误呢?难道能说这就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了吗?当然,群众之所以上访,就是相信我们的上级领导会帮助解决问题。但如上级领导也同基层官员一样不负责任,那当然就不会有人上访了。这样上访是减少了,以至断绝了。但不想想,由此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出现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引发有人自焚或群体性事件还嫌少吗?还不足以吸取教训吗?!
我们是法治社会,许多问题都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来解决,但这决不是说除了主渠道外,就可以没有其他的辅助渠道来配合。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渠道,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怎样对化解矛盾建立人们间和谐关系有利,而不能的单凭头脑的抽象想像。至于要减少上访,让纠纷在当地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解决,而不要“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也并不是只要通过减少领导的批示就能达到的,而是有待于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特别是通过反腐倡廉,把各地基层工作做好才能达到的。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信访是否就是不信法的问题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更是对各级行政机关与信访人的信访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可见,信访是公民自我保护的正当手段,是人民实现监督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合法合理的。宪法是法,信访条例也是法,“信访”并不一定就是不“信法”,群众信访同样也是“信法”的一种表现。马教授把信访和信法绝对对立起来,是没有根据的。
马怀德教授所说,如今人们解决纠纷是“信访不信法”。他这里所说的不信法,指的是人们解决纠纷不是去法院, “没有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那么能否就说这就是不信法呢?确实现在一些百姓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是对法律不信任,不如说是对当地法院以至对公检法的官员的不信任。而造成这种不信任的原因,就是现在确实有不少执法者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至执法违法、违法不究的情况,因而使目前这些执法者的公信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百姓上访目的正是希望通过这种途径扫除程序正义的障碍,希望纠纷得到合法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能说信访就是不信法,而宁说正是信法的一种表现。
至于说领导批示,是干预司法,那就更是没有道理。因为领导批示,不是要你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而是恰恰相反,是督促、监督你更好依法办理,以求矛盾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解决。怎能就说,领导批示就是干预司法了呢?人们常常不加分析的把领导干部的批示,说成是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看成是 “权大于法”,这是不妥当的。其实,所谓“权大于法”指的是利用自己权力超越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办事。这种以权压法的情况不只是指司法部门外的党政干部,即使是法院干部,不按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办案,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也是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表现。
实际上,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设立信访制度,有关领导根据规定作必要批示,以求纠纷得到合法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不仅不是干预司法,而是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的必要。当然,这种通过上访和领导批示来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方式,是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的健全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这种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监督形式。随着现代的民主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日益完善,群众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可靠的保障,群众上访和领导批示自然就会逐步减少,以至这种上访制度就很可能变得没有必要了。但在目前情况下,不根据实际情况,只从抽象概念出发,要削弱以至取消这种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政法大学副校长:领导少批示有利减少上访》这篇报导出来以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少从事政法研究的,也发表了自己看法。虽然看法各有不同,但有一点似乎是相同的,就是认为领导批示,是权大于法,赞同马教授各种纠纷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主渠道来解决的观点。相反,一般网友在这篇报导后的跟帖,则认为马校长是一位“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教授,多认为马教授的这种观点严重脱离实际。
  科学研究的最基本要求是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和理想出发。对于像马校长这样专门从事政法研究有专家教授,脱离实际,不顾事实,从抽象的概念出发的抽象研究,不能不让人感到这是我们政法理论界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