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拆迁新法挡财路 地方官员要代表委员嘴下留情


  王锡锌(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北大5学者之一)说:过往的许多拆迁,拆迁部门可能会说“我是依法进行(拆迁)的。”但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也说《宪法》、《物权法》(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实际上是推土机和人的对峙,但往往推土机占到了上风。这反映出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宪法》和《物权法》所承诺的财产权。

  我非常赞同王锡锌这一说法。这也正是中国目前拆迁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大家够知道,张剑刺死拆迁者案。在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张剑无罪释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然而,全国诸多拆迁案中,能有几个最后得到如此公证的结局?

  在中国国情下,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似乎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就埋下了伏笔。改革开放之前,法律与权利的对等关系更是无从谈起。但是,值得欣慰的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虽则有些具体法律法规还有待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宪法》宗旨正在一步步得到落实。这就已经很好的了。

  中国是共产党一党执政民主党派共同参政的政体,这在党的中央机关执行的非常到位。然而,地方,尤其市县以下,这一体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地方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这样,别说执行《宪法》,就是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是有的地方头头“一把手”说了算。甚至有的政府官员,根本不拿法律当一回事。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100件“民告官”案件的随机抽样统计显示,宁夏全区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比率为零。全国其他省市这种情况也比比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法制办开始制定有关措施,力图改变这一局面,有的甚至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

《中国法院网》的资料表明:

  在江苏省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行政首长为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在涉及行政诉讼时应提前安排时间亲自参加庭审,特殊情况下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征求法院意见后,安排副职出庭,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009年1-6月,东台市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3件,行政首长出庭率100%。

  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2008年9月,区政府出台了全省首个《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至2009年6月,河口区法院审理的25件行政案件中,共有23件案件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占已开庭案件总数的92%。

  在四川荣县,法院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2006年以来,行政首长出庭率100%。

  在重庆市城口县,2008年9月10日,法院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县长裴智出庭应诉,开重庆市县长出庭应诉之先河,并由此催生该县于2009年5月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专项规定》,明确6种情形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不管是拆迁案,还是其他案件,中国正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有的政府官员担心拆迁新法的出台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这种想法是不折不扣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地方财政收入除一少部分用于公益事业以外,大部分都花到了不该花的地方去了。担心财政收入受影响,说到底,就是担心他的权利小了,担心他的“官不象官了”。这样的不为群众着想,一切事情都是从自我利益出发的干部,久而久之,能不把我们党的事业葬送吗?

所以,我大声疾呼:新拆迁法尽快出台。为公民提供一个与官员生存“人格”的尊严与法律保护。如此,党幸矣,国家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