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不放假,单位是否应支付三倍工资?


 
三八妇女节属于女性职工的节日,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可否获得三倍工资呢?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条 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根据这一规定,三八妇女节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公司没有给予女同胞半天的假期,则应该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但是,2002212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劳动仲裁委和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虽然公司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安排女职工照常工资,公司也只是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并不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张伟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劳动法律师。
       张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专业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及受公司委托代为完善离职入职程序文件、制定、修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出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处理方案、起草或修改同员工的经济补偿协议,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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