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律师界和法学界视为悬在律师头上的“摩利达斯之剑”的《刑法》306条款,终于被在重庆打黑除恶背景下出现的李庄案推到了风头浪尖,引起了社会各界甚至海外媒体的空前关注,引起了法学理论、实务界对李庄案是与非的大讨论,甚至有专家学者提出中国法治进程是否倒退的争议。
今天(3月6日)下午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在人民大会堂接受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薄书记称,“李庄”这个事情是重庆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庄这个案件六个证人当庭出证,回答律师的提问百多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庭审也非常文明,大家都看到了,公开、公正,一审、二审,都非常清楚。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如果有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薄熙来说,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本来我不想多说什么,既然薄书记在接受记者提问时称“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这个事情的评价”,那么我只有遵照欲言又止地简单片言几句个人看法了。
第一,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司法审判独立,只有法院享有审判权,“我们”就当然是指司法机关了?
第二,认定有罪及审理合法与否不是以“合理”作为标准,而是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审判权在法院,法院判决当然要严格依法审判,重事实轻口供,不但事实要清楚,证据还要确凿充分,不但实体公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应重程序合法公正,这都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公诉方证人出庭了,辩方证人也出庭了吗?辩方律师的取证申请法院同意了吗?程序公正不仅仅是指这个,还涉及很多程序性问题,什么是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呢。再说事实,什么是事实非常清楚?要以无可争辩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为基础。
第四,“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一个罪犯的应判几年的量刑,是根据具体的案情,依据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依照刑法规定来由法院判的,怎么能拿两个根本不相干的罪名相比较呢?刑法明文规定,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说李庄终审判的是一年半啊。
第五,不管哪一个界别还是哪一个人真正触犯法律就必须要追究,只要依法办案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就不会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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