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和转化问题应是把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将它推广、应用到企业中去,使其成为产品化、规模化的工作。因此,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经济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轨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由于旧的习惯势力和多种客观因数的影响,我国目前也存在许多制约成果转化的不利因数,例如技术成熟度比较差,市场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等,降低了成果转化的成功率。随着市场向国际开放,一些本来在国内有市场的科技成果,由于市场的变化较快而滞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应建立覆盖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政策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包括人才、资金、信息、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服务,必须有一个激励科研人员参与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考核制度,同时要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考核办法。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是科技成果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并推动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风险资本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悉,在美国,至少50%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如数据设备公司(DEC)的小型计算机、苹果电脑(APPLE)公司的微型计算机、英特尔公司(INTEL)的电脑芯片、詹尼泰克公司的DNA重组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商业化无不是因为风险资本而获得成功。

  因此,一位美国经济学家在研究风险投资时感叹说:“如果没有风险资本支持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我们今天的生活将会非常不同。” “风险资本对20世纪三个重要的科学发现(可编程序计算机、晶体管、DNA)的最终商业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科学发现、企业家才能和风险资本三个关键因素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出现,并导致社会变革。”

  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高达80%以上,并因此促成了90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其中,风险投资业不发达应是关键的制约因素之一。

  科技成果转化为什么需要风险投资,而不是别的金融工具呢?这主要是由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转化”是商业过程 科技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将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过程,籍此提高社会生产率,并通过取得超额的利润来弥补前期投入。然而,科技开发的目的并不能通过科技成果本身去实现,因为,科学研究供给的是实验室成果,而市场上需要的是能为消费者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新的服务或能使消费者获得更大的消费效用的商业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必需进行大量的技术完善工作和商业化过程,才能“转化”为能够被消费者接受的产品。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说是一种商业行为,“转化”的目的在于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消费产品或服务的同时获取商业利润。

  2、“转化”的多阶段性和长期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周期很长的社会活动,一般需要3~7年时间,并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研究、开发、中试和投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阶段目标,并根据市场需求对阶段成果进行评估和再完善,同时及时调整“转化”计划。毫无疑问,“转化”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有资金支持才能进行,而且,这种资金需求量还会随着“转化”的进行而逐步增加。据推算,从科技开发到产品中试再到产品投产所需资金的比例是1∶10∶100,可以说资金是科技成果向商品转化的“桥梁”。

  3、“转化”的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某一事件有发生多种不同结果的可能性,且不确定性是无法事前预计和事前估算的,因而也无法事前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首先是因为成果开发的不确定性,即事前确定的开发目标不一定能实现,或开发出来的成果过于超前市场不具有应用该项成果的技术环境;其次源自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即由于新的消费产品或服务不具有市场的基础,因而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将对科技成果转化构成潜在威胁。

  4、“转化”的高风险性 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有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所谓技术风险是指存在于科学研究过程的实验研究、产品中试及生产等阶段因产品创意设计、技术设计等引起产品试制的失败和投产的延期而导致的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成果的法定拥有者与实际拥有者不一致的现实;由于成果的无形知识掌握在开发者的大脑中,开发者在其利益得不到保证和其劳动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时,有可能做出有损于成果法定拥有者及成果需求者的非道德行为。市场风险源自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等对新产品的认同程度,以及盗版和仿冒等侵权行为对新产品的销售构成的威胁。

  正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上述特点,导致以稳健为原则的银行不愿贷款;普通投资者又不敢承担高风险;而以公共产品投资为己任的政府资金又相对拮据,对商业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投资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二、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作用

  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方式,它集金融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于一体,通过其独特的运作方式,籍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的收益,正因为如此,风险投资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创企业悉心关照,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1、“催化剂”作用 风险投资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催化”作用已被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的快速发展所证实。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已由原先的20年缩短至10年以下。”风险投资从三个方面催化了科研成果转化。首先,风险投资的趋利性特点激励着它去发掘有赢利前景的项目,并对转化项目的前期阶段给予资金资助,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其次,在风险投资支持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同时展开,而不必按部就班地按照即定的阶段顺序进行,从而大大缩短了产品的开发周期;再者,风险投资会适时地将新兴企业推销上市,通过股票市场快速积聚发展资金,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2、分散风险作用 风险投资分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风险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投入经费,分担了“转化”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二是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适用性调研,对需“转化”项目进行严格筛选,以规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三是通过有效的管理体制驾御“转化”过程的非技术风险。正是有了风险投资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系数大大降低。

  3、“转化”过程的管理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者众多,且涉及多个市场领域,而管理正是协调各参与主体关系、联接科学研究与市场的纽带,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十分重要。风险投资的参与强化了“转化”过程的管理。一方面,风险投资将独特的管理机制引入到“转化”过程中,刺激了参与主体的活力,并增强了他们的凝聚力;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开发管理,并籍此有效地配置各类资源,保证“转化” 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三,风险投资推动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强化了科技人员市场观,对科技产品的定型和市场开拓以及资金有效利用起了重要作用。

  4、投资“接力” 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和多阶段的复杂过程,“转化”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有资金支持才能进行,而且,这种资金需求量还会随着“转化”的进行而逐步增加。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从科技开发到产品中试再到产品投产所需资金的比例是1∶10:100,这种对资金逐步追加的投资要求(而且长时期没有赢利)使得传统资本对之“望而生畏”。风险投资通过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满足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对资金的巨额需求。风险投资的创业旅程往往开始于一个想法或构思、亦或是实验室里一项发明成果;在发展目标按期实现后,创新公司开始扩张股本,这时下一批风险投资者进来;创新公司在获得新的资本之后才有能力继续发展,确定下一个发展目标,直至产品成型准备投产,并最终上市筹资,从而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或新创企业的创业过程)。由此可见,风险投资的全过程类似于一场资本接力,既降低了资本成本,同时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巨额需求,并满足了具有不同投资理念的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三、营造我国风险投资运作和高技术应用的良好环境

  健全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风险投资的战略地位,我国政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并从1985年就开始进行风险投资的探索(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更是将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列为全国政协的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国内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约20家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一些国外投资者也看好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前景,并有几家开始进入我国。但是,由于受到管理体制、投资环境及市场环境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还是任重而道远。 就投资环境而言,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风险投资所需要的良好政策和法律环境。这一方面导致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不畅,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造成多重税收和资本运作的高成本;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乏力,导致风险投资的非技术风险严重。

  从市场环境来看,一方面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完善以及政府对高技术的应用缺乏配套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既感觉不到应用高技术的压力,也缺乏应用高技术的动力,造成市场对高技术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结果出现科技成果相对过剩的怪现象。另一方面,根深蒂固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导致形成国内技术转移“壁垒”,严重制约了高技术成果的扩散和应用,进一步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

  就资金来源而言,政府投资(各类计划资金、贷款)依然占有主导地位(在美国,风险资金的70%以上来自民间),投资形式依然是“洒胡椒面”,风险资金成了中小企业的生存资金,最终是有投无回。

  从投资者方面来说,急功近利的思想依然严重(这与任期目标息息相关)。这一方面导致短期行为盛行,与风险投资坚持长期运作的投资理念不符;另一方面使得风险资金大部分流向科研成果“转化”的后期,失去了风险投资的效用;再者,风险投资者不愿退出前景看好的朝阳企业,背离风险投资的投资原则;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投资者为在自己任期内争取好的投资业绩,而将政策性风险资金投向其它短平快项目,造成风险资金的“流失”。

  就创新者而言,由于其收益与自己的职位相关(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创新者总想着保住自己的“位置”,而不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出发去思考,这不但影响了与风险投资家的合作关系,而且还会导致企业管理的混乱,严重时还可能导致与风险投资家的合作关系的破裂。

  因此,营造一个适合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以及高技术应用的市场环境,健全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已迫在眉睫。 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运作环境,从宏观层面上解决我国当前风险投资供给不足的问题。国外风险投资实践表明,良好的风险投资运作环境应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就政策环境而言,应满足风险投资对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融资成本尽量低的要求,并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为实施强化激励,满足风险投资对高收益率的追求;

  其次,就法律环境来说,应对科技成果的产权实施有效保护,并对侵权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和快速索赔,保证风险投资收益的安全实现。为此,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法和风险投资收益优惠税法,以法律形式确保风险投资收益的安全实现,并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广度;政府还应放宽各类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政策条件,广开风险资金渠道,最终实现投资角色的转换。

  营造以高技术应用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解决当前我国市场对高技术产品需求不足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为企业选择技术,向企业强行推广技术,完全或部分剥夺了企业选择技术和应用技术的自主权,导致形成市场主体企业既无应用高技术的市场压力亦无应用高技术的经济动力;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对下属企业的“保护”,对“外来技术”实行行政禁入,严重阻碍着高技术的流通。这种局面的形成,究其根源,还是政府与经济事务联系太紧密,企业并未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因此,针对我国现存问题,政府必须加强对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彻底消除地方和行业的技术“壁垒”;同时,政府应还权于企,强化市场机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迫使企业进入竞争市场,使之在市场竞争的压力(推动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内在驱动力(牵引力)的作用下,主动应用高技术产品。总之,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让市场用自身的力量去营造一个以高技术应用为导向的市场环境,促进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健全风险投资机制,从微观层面上解决我国风险投资资金供给不足问题。我国风险投资刚刚起步,许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市场机制更是差强人意。具体表现在:1)现行风险资金的管 理制度难以施行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约束和激励,对风险资金 的存续期也没有明文规定;2)现行风险投资收益的分配机制 缺乏对各行为主体人的行为的合理奖惩办法和风险投资最终收 益分配的制度安排;3)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尚不通畅,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不合理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形成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为此,政府必须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较为发达国家的成功管理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金委托代理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以及以高科技证券市场为主的退出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用利益驱动原则规范和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关系,并将他们的利益目标与科技转化的目标完美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