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的均田制特色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这种均田制有这些特色:首先,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其次,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最后,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关于唐代的均田制,则虽经长时期广泛的探讨争论,并获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分歧的意见。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

  首先,均田制的施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在隋唐时期是实施了的。陈寅恪说隋、唐“俱有均田之制”。谷霁光说:“唐代继北魏、北齐、北周和隋代之后施行均田制度。”韩国磐说隋唐皇朝不仅颁布过均田令,如《唐律疏议》就有详细的记述,而且都作过具体的均田工作,地方官也能对豪强占田作一定限制,敦煌吐鲁番文书关于户口和受田、退田的记载更可证明均田制推行过。胡寄窗说:“隋帝国的均田制以北齐的制度为基础”,“唐帝国接受了隋代的均田思想,在建国后第七年(武德七年即公元六二四年)又颁布均田法令。”胡如雷说:“唐太宗利用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成果,更有效地推行均田制。”翁俊雄经过一番稽考后指出隋王朝不仅颁布过新均田令,而且内容上还比较丰富。另外,贺昌群、吴枫、王仲荦等也持同样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邓广铭就认为唐初没有施行均田制,均田制只是“纸上空文”。他说像唐人杜佑《通典》这样重要的典制之作竟未记载武德七年均田令;应为均田制施行重点的潼关以东、黄河南北地区,直到贞观六年还荒凉不堪,关东地区也没有实施均田迹象;敦煌残卷所载各户之田也与均田制原则相违背。所以,唐初宣布的所谓均田令,只是把全国民户私有土地更换一下名称罢了。又如傅筑夫认为隋朝只是承认一下北齐的均田令,并没有颁布新令,也没有认真推行。而唐朝的均田制度仅为有名无实的空文,对豪强兼并土地未起什么阻止作用,只可看作土地占有形式的一种变化。还有一种略区别于此的看法,认为即使在推行均田制的时期和地区,大土地所有制仍占极大比重,所以,均田制从未照规定执行过。

  其次,关于均田制实施程度和推行范围的问题。虽然众多的史学家主张隋唐施行均田制,但对其实施程度的高低和推行范围的大小却颇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有的认为唐初在一定限度内,以高低不等的程度在不同地区施行均田制。有的认为隋朝的均田制在“长江以南地方未必正式实施”。有的认为唐朝推行均田制的范围主要在畿内。有的认为唐初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故在人口稀少而田地宽广的地方实施的程度就高。有的认为唐初不仅在关中地区推行均田制,就是在关中以外也有相当广泛的推行,只是“江南地区似没有实行”。有的认为均田制在唐朝的“关中、河东、陇右诸道”大力推行了,而在江南地区“不过徒有其名”,至于“岭南诸州”,则“没有推行过均田制”。有的认为“唐朝实行均田制的时间最长、地域最广”。有的认为唐朝的均田制并不拘限关中、河西、河东、河南和淮南等地域内,而且将它推广到山南、江南和剑南等道。

  再次,关于均田制的性质问题。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较多,分歧也较大,其中主要的说法有四种:一是封建国有土地说。如李必忠认为封建国家把土地分给贵族、官吏和农民,他们只有占有权,所有权则属于封建国家,因此均田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表现得最为明显的一种土地制度。又如韩国磐认为在均田制下,“不仅农民就是官吏对土地也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再如杨际平认为“隋唐的均田制,无疑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二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说。如胡寄窗说:“即使在均田制大力推行的时候,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形式,仍然是当时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又如田泽滨认为唐朝前期均田制,实际上是通过授田形式有秩序地肯定封建式的私有,确保地主对土地的“安定的垄断”。再如王仲荦认为“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三是私有制和国有制并存而又以私有为主说。如胡如雷说:“在均田制实行的范围内,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露田和口分田的国有性质超过了私有性质”,而土地私有制相对土地国有制来说,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又如唐耕耦认为均田制实行时期既存在国有土地,又存在私有土地,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再如王永兴说:“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自武德初至大历末),全国土地大别两类:一为官田,即国家所有土地,亦可称之为国家土地所有制;二为私田,其一为地主的土地,亦可称之为大土地(因亩数多面积大)所有制,其二为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亦可称之为小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所有制中,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主要的。”四是国家所有制说。如金宝祥认为隋唐时期的均田制,乃是“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

  最后,关于均田制破坏的问题。史学界对于把均田制破坏的时间定在唐朝中期,是没有分歧意见的,但对于破坏的原因却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一是因为封建国家掌握的官田荒地越来越少,二是因为私人田产的存在,三是因为土地自由买卖而使土地的兼并越来越厉害,于是均田制便无可挽回地废弛了。但也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有的认为只讲土地兼并而不讲也是国家佃农依附关系减轻的过程,没有将问题说透,应当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为主要特征加以分析。还有的认为官田荒地的减少,只能影响“授田”数量的多少,不会使均田法令根本弛坏,而私人田产的存在和土地的买卖也不是唐朝特有的历史现象。所以,“均田”法令弛坏的根本原因,是唐初的统治者没有制定出能适应于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土地政策。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包括:一、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二、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三、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四、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因为采取了均田制,所以在税收方面也相应采取租庸调法。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