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为何不注重形式民主
两会结束后,人大代表、人大法工委的一位副主任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记者问:“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为什么不采用竞选的方式?”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注重实质民主,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应当高度统一。但一个社会从公正、公平角度要更注重实质民主。我们的实质民主是什么呢?就是要保证各个方面、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都有一定的代表进入到国家权力机关里来,不是采用西方国家简单的那种竞选。”
这个回答的每句话都有问题。就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言,长期以来,意识形态的灌输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只是一个形式,只有苏联和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是真正贯彻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民主。有着这样一个长长的历史背影,因此就不难听出这位副主任的弦外之音:西方那种竞选式的民主重在形式,中国民主更重实质。
姑不论西方民主和中国民主谁更货真价实,问题是,实质民主果然优越于形式民主吗?至少在知识上关于实质与形式的关系,并非如这位副主任所言。民主,如果可以分为实质和形式两种,那么,形式显然比实质更重要,而非相反。换言之,不是民主的实质决定民主的形式,而是采用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决定你是什么样的民主,乃至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这里所以强调形式的重要,其源头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一个对象的构成有质料因、形式因、目的因和动力因。后两者不论,前两者则形式决定质料,由此确定该对象的性质。一座雕像的质料是大理石,但按照图纸的形式设计,它可以成为雕像,也可以铺设厅堂。这两个对象的性质完全不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图纸的设计和工作程序。
民主更是如此。所谓“更注重实质民主”,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只要是民主,就必须诉诸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无从落实。进而言,民主问题说到底就是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除非它只是一个口号。当年孙中山痛感国人连议事性质的开会都不懂,因而写了本小册子《民权初步》,其实它来自美国罗伯特那本著名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并不涉及开会的内容和对象,纯就开会的形式与程序作文章。请问,民主如若体现,是体现在会议的具体内容上,还是后者的程序中,答案不言而喻。如果一个议案缺乏提出、讨论和表决的程序,那么,民主或实质民主又在哪里?孙中山的民权初步即民主初步,这个初步只能从形式开始,并贯穿程序始终。
形式之于民主的重要,不仅在于实质民主无法脱离形式,更在于通过不同的形式,可以窥见民主的不同与真假。上述回答把西方竞选仅仅视为一种形式,偏颇不论;与之相对的非竞选,就是实质民主了吗。这位副主任认为“从公正、公平角度要更注重实质民主”,在我看来,为了兑现公正和公平,更要注重民主的形式。一人一票,保证每一个选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才是民主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也正因此,候选人比选民更需要竞选这一形式,以便把自己的才能展现在选民面前。可见,竞选不但是对选民的公平,也是对候选人的公正。如果排斥竞选这种形式,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呢。这个世界上至少有两种民主,一种是民主,一种是“伊拉克民主”。如果民主必须通过竞选的形式,比如英美,那么萨达姆当选总统则不需要这种民主,因为他没有竞争者。
这位副主任为何不注重竞争民主,他提供的理由是:只有实质民主,才能保证各个方面、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都有一定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那么,疑问在于,谁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很显然,竞选中的选票无以保证,也不需要保证,毕竟民主不是搞平衡。但,选票不能保证,权力却能保证,只有权力能够做到各个方面、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的代表布局。这样的布局一定排斥竞选,否则出现搅局怎么办。
现在,终于可以看出两种民主的不同了。它们首先就是形式的不同,并由此导致实质不同。竞选形式的民主是民选,非竞选形式的选举是官选。虽然两者都共一个“选”,但民选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官选是自上而下的“选拔”。选举当然要依托竞选,而选拔根本不需要。那么,这种不需要竞选形式的实质民主,其实质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它是也只能是“官主”。
作者邵建是南京晓庄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