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万的京副局长“栽”的冤枉?


“借款”100万的京副局长“栽”的冤枉?

  

  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日前被宣武法院认定受贿100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刑13年。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2010年3月2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新京报》)

  又一贪官落马!宣武法院认为,朱凤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而和其他落马贪官一样,朱凤珍似乎也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觉得有点冤枉。在朱凤珍看来,自己是向行贿人“借款”,不能算是受贿,因此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朱凤珍在2001年10月已经“坦然”收下行贿人为自己儿子出国而支付的1.6万元签证代理费的基础上,2004年,又以妹妹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众所周知,既然是“借款”就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对方,但是这笔“借款”非但没有履行正常的借款手续,还被做成了“咨询费”,借而不还,谈何为借,分明是“索取”,是典型的索贿行为。

  现实中,像朱凤珍这样自以为很“聪明”的贪官,常常以赞助费、咨询费、好处费等来作为掩盖自己受贿行为的“挡箭牌”或“遮羞布”。当然,所谓的赞助费、咨询费、好处费等的获得或收取,往往是以牺牲党性原则、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的,换句话说,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带来“便利”、“好处”之后的“回报”、“馈赠”,是一种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行为。

  权力向来是把双刃剑,权力向来也是一些人垂涎的目标。权力能够为人民服务,权力也能为一些人提供违规违纪违法的“便利”。一些不法分子、行贿之人,之所以会给一些官员送这送那,说到底,还是看中了官员手中的权力。朱凤珍和王福生的“勾结”,正是有了朱为王违规免除220万滞纳金的“铺垫”。而对于那些“心知肚明”的商人,怎能忘了这份“恩情”。事情办成后,朱凤珍与王福生开始来往。也便有了第一次送和收的“礼尚往来”。

  有道是,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一些官员正是放纵了自己的一些小错误、小违纪而慢慢腐败变质的。朱凤珍自从有了让人攻击的“软肋”,尝到了第一次“甜头”,也便习惯性地、心安理得地去放纵自己了。于是,当王福生再次遇到“困难”的时候,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妹妹“安插”在王福生属下的公司去做税务代理,每年税务代理费30万元。一次次地“成功”获利后,“借款”事件也就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当然,同时,朱凤珍也走向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尽管王福生在2007年《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均榜上有名,但2008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税漏税,王福生被控制。另外,财政部原副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落马与向朱凤珍行贿的王福生有关。据媒体报道,朱志刚“落马”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其家属以70万元购买了市价300万元的王福生所控开发商的一套住房。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在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强大声势下,原本就“捆”在一根绳上的官商勾结,终究还是未能逃脱得了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弃。

  在其位,谋其政。这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们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一些重要权力部门、实权岗位的党员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好自己该尽的职责,不能很好地遵守《廉政准则》以及其他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监守自盗、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替自己谋私,尽管获得了一时之快、一己之利,但是,终究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铁证如山和强大的反腐声势下,再抵赖狡辩、大喊冤枉的贪官,也博不得“同情”,换不回“自由”,只能使自己臭名更远、罪孽更深。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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