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


      著作权归谁所有,是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这条一般原则同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有直接的关系。根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原则,著作权基于智力创作而产生。而作者正是唯一能够进行智力创作的人。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行为,完成了作品,产生了著作权,造就了自己原始著作权主体资格。关于作者,在著作权主体一节已经讲过,只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所谓“另有规定”,指法律基于某种情况给某些没有参加创作的人赋予著作权人资格。例如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指的就是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享有著作权时的法律地位就像作者一样,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真正的作者,而是被“视为作者”。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作者只能放弃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注册登记,因此存在一个如何确认著作权人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也就是说,署名是谁,就视谁为作者。这是一种法律推定,与前面讲的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意义不同。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至少从两个方面规定了作者的要件:
  第一、要有创作行为;
  第二、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而作为法律推定的作者,除了包括创作作品的真正作者外,还包括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例如法人、职务创作条件下的单位、委托创作条件下的委托人等。
  这种法律推定的真正意义在于明确谁享有著作权。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依据这种推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著作权人资格。另外,这种推定要服从一个重要前提:“如无相反证明”。所谓“相反证明”,指如果有人能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真正作者,且这种反证足以推翻作品上的署名形式,则应当按照创作事实认定真正的作者。例如出版物的署名是抄袭人姓名的,真正的作者就可以举证证明抄袭人不是该出版物的作者,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从出版物的署名推定作者,而应以创作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