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惩处食用地沟油生产者
2010年3月18日《重庆晚报》报道,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和油脂工作组组长、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何东平教授对记者发表谈话。据何东平估计,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约等于中国大陆居民一年消费的动、植物油总量的十分之一。
食用地沟油对人身体的巨大危害,新闻媒体以往已经作过不少报道。何东平教授再次郑重而全面地指出食用地沟油问题的严重性,依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怎样才能尽快解决这个危害国民身体的大问题呢?何教授谈话中提到的,关键还在于政府管理,以及认为中国要彻底禁绝食用地沟油可能还需要10年左右时间的看法,却未击中要害。我的看法是,禁绝食用地沟油,核心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属于什么性质的事?查阅刑法的相关条文可知,这无疑属于犯罪行为,是必须依法惩处的。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照这一法律条文,“食用地沟油”是属于禁止食用的毒性物品。无论是直接以此作为食用油生产和销售,还是与品质合格的食用油混合后出售,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此种犯罪行为的惩处,从现有法律依据上讲,是明确的、充分的。
因此,治理食用地沟油问题的关键,就是惩处违法犯罪者。与之不同,记者的报道中谈到的解决食用地沟油问题,虽然也讲到了违法惩处,关键的着眼点却并不在此。请看相关报道:“地沟油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对地沟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在现实中分工变成了分家,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二是像地沟油问题及其解决,在很多地方没有进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官员的奖惩体制,因此缺乏积极治理的自觉性。三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下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虽然明确了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但对违反者怎么处罚、处罚程度等,均未做具体规定,从而缺少可操作性。”
——这些看法,似乎有道理,核心问题却在于,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是确定无疑的犯罪行为。所以从根本上讲,既不是什么政府部门的考核体系或考核指标问题,也不是“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的监管问题,而是性质明确的犯罪案件的查处。
分析该类犯罪案件的具体特征,食用地沟油生产者(同时是初次销售者)、再次(或多次)的集中销售者,是最主要的犯罪人;不管食用地沟油的生产或销售者是有工商执照的油脂等生产企业作为“副业”加工或销售,还是无工商执照的黑作坊加工、销售食用地沟油,犯罪性质是一样的;一些饭店等单位对食用地沟油的大量购买和消费,如果证据表明,他们属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购入的是作为食用的地沟油,同样属于犯罪者。对于这几类犯罪者,均必须给予刑事处罚。所有查处到的食用地沟油,必须全部销毁(包括以工业方式销毁,工业方式销毁的回收收益则罚缴国库)。所以,从必须执行的相关法律讲,绝不能允许,已经生产出来的存在于世的巨大数量的食用地沟油,流向居民的餐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根治食用地沟油。而以此种方式根治食用地沟油,法律上的正当性明确无疑。面对这一类数量庞大的危害公众人身的犯罪案件,放任、不予查处,实际是对社会的犯罪,低限度也是严重失职。这样的犯罪案件的查处,性质上不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行政性管理职责。与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部门基本没有关系。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检验机构,只是在司法机关要求技术上协助时予以配合问题。
相反地,如果不是这样客观地明确生产或销售食用地沟油的犯罪案件性质,而是认为主要属于行政性管理问题,对根治食用地沟油作出需要十年左右时间的估计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对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案件的查处,有一个实际的困难:虽然有数量庞大的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无意中食用了地沟油,并对这些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具体的消费者却很难形成和提供法律上确凿的损害证据,更难以指认具体的犯罪者。并且,这在实际上,又容易形成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的假象。似乎没有具体的受害上诉人,司法机关不予查处是正常的。——其实,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是应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
从此次何东平对食用地沟油的非法生产量的估计、以往媒体报道的同类信息可知,触犯刑法的食用地沟油案件数量是很大的。因此,全国性的协调动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性质上不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协调和管理。需要协调的机构除了公安、检察院、法院,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局、政法委。直接的主要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惩处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的犯罪者。
地沟油的工业方式利用,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是各加工企业自行决策的事。宏观上只能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上加以引导。这与打击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犯罪案件,性质上完全不同。至于惩处了这一类的犯罪行为,会给生活消费品的后续废物的工业利用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既不言自明,也是其他消费或生产领域共有的现象。
由此推移到其他经济或社会问题。放弃或轻视法律,似乎最管用的手段还是政府管理,是相当普遍的观点。看来,要改变此种现状,我国还要走很长的路。这是需要全社会作出持久不懈努力的。上层如此,下层同样如此。严格执法、惩处犯罪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由于未能及时地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演变成大范围的严重社会问题,这样的恶性事例,最近一些年,实在不算少了。
2010-3-20
必须依法惩处食用地沟油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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