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市场定位日渐明晰


 

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市场定位日渐明晰

——构建中国股市多层次的“转板”机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2004年以前,尤其是2000年以前,所谓“沪强深弱”或“深强沪弱”,曾经都是人们以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方式在两个完全“同质”的市场之间进行的横向比较。当时的深交所与上交所不但挂牌品种完全相同,而且挂牌数量也是完全相同的,即便在IPO节奏与数量上也是完全平均分配的,比方,你上市一家A股,我也要上市一家A股;你挂牌五只基金,我也得挂牌五只基金。深交所与上交所完全“同质”、“同构”的重复建设,必然带来内耗性、破坏性竞争,从而严重障碍中国股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2004年中小板和2009年创业板的先后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终于拥有了不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定位及核心竞争力。至此,中国股市的多层次架构及市场分工脉络日渐清晰并突显出来。目前,深交所的“中小板”和“创业板”正在快速发展,不断壮大,而上交所的“蓝筹板”地位正在逐步确立,“国际板”即将开通。

  在此情形下,如何进一步整合上交所与深交所的资源优势,有效激活我国股市的巨大发展潜力,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必须早拿思路和方案。

  依笔者之见,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市场定位,必须解决好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市场功能区分;二是市场资源整合。总体而言,上交所应该抢占国内、国际两大“蓝筹”资源,专注发展“大市值板”,包括“国内大企业板”和“国际板”;而深交所则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载体,大力扶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

  在市场功能区分上,笔者认为,上交所与深交所要有十分明确、具体的市场定位:

  (1)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区分,可以“总股本“为标准,凡是总股本超过5亿股的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凡是总股本不足5亿股的公司可以考虑在深交所上市。

  (2)作为有资格来上交所“国际板”挂牌的境外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公司已在境外股市上市,二是该公司符合“蓝筹股”的基本条件。

  (3)深交所尤其要区分清楚“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具体定位。从总体来看,深交所的市场使命就是扶持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但在具体定位上,创业板应该真正做成“高成长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两高六新”的要求,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而中小板则主要优选普通中小企业上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之外,我们还需要构建一个独立的、全国性的OTC市场(即柜台市场或场外市场),比方,这一OTC市场可以考虑设立在天津滨海新区,由此便可形成一个“三层次”体系的市场分工与合作,上交所、深交所与天津OTC三个市场之间可以相互转板、上下沟通,从而形成一种“进退有序”的市场淘汰机制。

  “转板”机制的设定,可以总股本和总市值作为双重标准,凡是总股本达到5亿股的公司在上交所挂牌,凡是总股本不足5亿股的公司则在深交所挂牌。在上交所挂牌后,凡是连续三年年均市值低于20亿元的股票,则应无条件地转板到中小板;如果中小板或创业板出现超级垃圾股退市,则直接转板到OTC市场。

  OTC是所有“非上市股权”及退市公司股权挂牌转让的场外市场,它可以作为深交所上市资源的备选池,凡是在OTC成长并满足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标准的,可以申请到深交所挂牌;同样,凡是在中小板和创业板“长大”后的大公司可以转板到上交所挂牌。

  上市公司从深交所转板到上交所挂牌,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1)总股本超过5亿股,而且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2)三年年均总市值超过200亿元,而且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

  目前,“中小板”共有19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超过5亿股,其中,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公司就有6家,总市值超过200亿元的公司也有7家。很显然,按照标准(1)衡量,这19家“中小板”公司均可申请转入上交所“大企业板”。

  与此同时,上交所目前个股总市值不足20亿元的上市公司多达77只,其中,有相当部分都是垃圾股或亏损股。对于连续三年平均市值不足20亿元的股票,应该无条件地转板至中小板。

  近半年来,经过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快速扩容,深交所的A股上市公司家数首次超过了上交所。截止2010年3月19日,上交所共有A股公司858家,深交所共有A股公司889家。

  如果单从IPO增加家数来看,深交所将来会远超上交所;如果单从上市公司退市家数来看,深交所将来也会远超上交所。然而,一旦上交所与深交所之间的“转板”机制搭建成功,则从中小板和创业板“转板”到上交所的公司,将会成为上交所市场不断扩容的重要源泉。到那时,如果说,深交所是高科技、高成长公司的“孵化器”,那么,上交所则是“百年老字号”和基业常青公司的“成长摇篮”。这可能就是未来中国股市发展的基本格局。

  最后建议:引入净资产退市规则,完善退市制度,提高退市效率,打击垃圾股过度炒作;将现行1元的固定面值股改为“非固定面值股”,鼓励上市公司适时进行拆股和缩股重整,从而改善公司股价及财务形象。

  (注:关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市值”和“小市值”的划分,只是经验的、相对的,文中构想仅作抛砖引玉之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