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制度上保证“劳动致富”最光荣
——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研究员
本报记者 王淼
“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温家宝总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对分配问题格外关心。在今年的“两会”上,收入分配问题也是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对于如何分好“蛋糕”,专家学者们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近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研究员。
要扭转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的局面
记者:这次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都格外关注收入分配问题。作为研究劳动经济方面的专家,您对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状况是怎样看的?
宋晓梧:应当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但问题是,10%最富的人占有45%的财富,10%最穷的人只占有1.4%的财富,基尼系数高达0.45以上,肯定有失误之处。对于目前的收入分配状况,我认为,最需要引起重视的就是要扭转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的局面。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别17%、16%、12%。2000年后,这一比重略有上升,徘徊在12%~12.5%之间。再考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与改革初期相比,可以断定,普通职工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了。在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工资,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曾出现过十几年不增长的局面。这种状况造成居民消费比重失衡,已经严重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投资与消费比例,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长远发展。中央正是看到了这种状况,才强调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记者:对于这种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应该怎样从理论上进行解释?
宋晓梧:这是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具体表现。因为生产要素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里,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将工人获得的报酬压低在下限。这种倾向如果不能得到抑制,势必将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压到可能的最低。现在,我国资本过分压榨劳动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据报道,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半数以上工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2%的员工一周工作7天;山西煤矿矿主在京争相购买豪宅,而一些地方则出现过包身工等等。其中,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资本过分压榨劳动的典型。全国农民工总人数约1.2亿,在制造业、建筑业的从业人数分别战到60%、80%。农民工资本来就低,最近20多年增长非常缓慢,还经常被大量拖欠,成了突出的社会问题。近期一些地方出现“民工荒”,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比较效益过低的结果。在充分肯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必须正视企业中劳动者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相对好一些。但由于种种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大致相同的权力,在分配方面,特别是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出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或剥夺普通职工权益的事件。这也是资本收益压低劳动报酬的类似表现。
关键是要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
记者:资本收益压低劳动报酬其实是一个如何维护劳动权益的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最近,
宋晓梧:这些探索都是很好的一家之言。据我所知,早在1962年,前辈经济学家骆耕漠就提出过劳动力所有权的问题。其实,马克思已经对劳动力的所有权问题进行过科学的分析。马克思对劳动、劳动力、劳动者三个概念在经济学上作了严格的区分。他认为,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脑力体力的总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就在劳动者身上。工业化把劳动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向雇主出售劳动力使用权。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不是工人的劳动,更不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很清楚的,否则劳动者无法和雇主达成劳动关系。在达成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是自由的,与奴隶或农奴完全不同。劳动力不等于劳动者,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等于劳动者成为商品,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立平等地位。所以,劳动力的所有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清楚的。
记者:我理
宋晓梧: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大企业,在支付给员工工资之外,也有为职工购买企业养老保险等的,还有所谓“分享工资理论”。似乎也可以说是为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外的“收益管道”。就我所知,少数大企业把增加职工福利收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的一个筹码,还不是普遍的做法。
从现实情况看,赋予普通劳动者劳动产权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从理论上讲,工资就是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从某种意义上讲,雇主支付工资也是一种产权交易,劳动者拿到工资后把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交付企业管理者。二是赋予普通劳动以产权尚缺乏实现途径。技术与管理作为稀缺资源,已经实现了按市场需求计价,比如说专利等等。而给普通劳动者产权,目前无论通过政府还是通过市场都还没有找到超出工资福利之外的恰当实现方式。
现在的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力价格本身就被压低了,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降。为什么不先解决这个问题呢?
记者:您认为通过提高工资的办法就可以了?
宋晓梧:对。准确地讲,是还原被资本收益过分压低的劳动收益。
从员工和雇主两个方面提高市场主体组织程度
记者:劳动收益被资本收益过分压低的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表现,我在迈克尔·帕伦蒂的《少数人的民主》一书中看到,美国过去30年里,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升了78%,而2004年的全职工人的实际工资,却比1973年下降了11%(去除通货膨胀等因素)。他认为生产率提高的大部分收益都落到了投资者和企业高管手里。我觉得这和我国面临的情况是非常相似的。从另一个方面讲,您说的还原被资本收益过分压低的劳动收益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普遍难题。对于解决这一难题,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宋晓梧: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同时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劳动报酬不被资本收益过分压低?过去上世纪90年代初,我和从事劳动经济研究的同事就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制定最低工资立法、加强劳动监察、扩大海外劳务输出等。现在看来,关于建立规范的市场供求主体组织行为应当是最重要的。
我在1992年的劳动部理论务虚会上曾提出,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指个别工人和个别雇主之间的雇佣契约关系。在工业化初期,劳动力市场上基本都是个人行为。因为雇主拥有生产资料,工人又有谋职相互竞争,雇主压低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工人处于不利地位。劳动力市场上的“组织行为”指工会和雇主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集体谈判决定劳动条件的行为。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上劳动条件的确定基本上都是组织行为。不仅一个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由集体谈判确定,就是国家的有关劳工立法也要通过政府和最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进行协商。劳动条件确定后,具体的雇佣契约仍然基本上是个人行为。但这种个人行为已经受到了组织行为的限制,如缩短工时、限制童工和外籍工人的使用、带薪休假等,达到提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目的;从劳动力的需求方看,雇主组织的集体行为也抑制了个体防御线。这种市场供求主体组织的建立不但可以合理地提高劳动者收入,而且也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劳动关系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到全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去。
刚才你谈到美国在一定时期出现劳动收入比重下降的问题。美国早在1930年代就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为什么还有劳动收入下降的趋势?本来决定工资福利水平的因素就很多,并不是集体谈判一个因素起作用。但建立这样一个平台,一种机制,对平衡劳资关系十分重要,这是没有疑义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问题更严重。你可以比较一下这次危机与1929年那时危机的社会状况。
记者:为什么您会对改善市场供求主体组织行为提到这么高的地位?
宋晓梧:我认为这是由劳动力市场的特性决定的。我们从经济学上进行分析,劳动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力永远附着于所有者----劳动者。资本或土地,在市场交易后,一进入生产过程,可以离开原来的所有者。而劳动力与劳动者是永远不可分割的,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甚至在分配过程中,雇主都必须和劳动者发生关系。很多经济学家没有分析劳动力市场的特性,以为仅仅靠供求关系就可以解释工资福利问题。资本拥有者与劳动者在财富方面的悬殊差别,以及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决定了普通劳动者如果一对一地谈判必然是弱势的。但劳动力的所有者如果组织起来,就能和雇主达成一定的平衡。我们研究美国,会发现“罗斯福新政”是一个转折点。“罗斯福新政”除了搞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以外,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了劳工、雇主、政府三方的合作伙伴关系。今天,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对于我国尤为紧迫。如果我们能够调节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并缓解社会矛盾。2009年,像“蚁族”、“蜗居”、“贫二代”等等的集中出现,以及以房地产价格飙升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暴涨,表明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的速度在加快。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极其丰富的国家,不能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无法满足劳动者完成自身积累,提高自身价值的需要,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劳动致富”问题,并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劳动致富”。我想这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的根本出路。
(中国改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