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很多代表委员都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叫免征额才对,既然大家都说起征点就暂且称之为起征点吧),如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明珠等,都提议把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无可厚非,提高起征点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中国要内容,我国最近几年也已经将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继而提高到目前的2000。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提高了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起征点是不是就一定要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不是就一定要瞄准起征点、起征点是不是当前个税改革的优先方向呢?本人深不以为然!
首先,世易时移,当前的形势与个税刚开征时是不一样的,要求起征点与个人收入同比例提高是不现实的。当时的个税可以理解为高收入调节税,是对收入过高的人群的调节,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低,调节作用也不明显。现在的个税,已经成为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必须缴纳的税种,在培养公民纳税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更加突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更不可同日而语。难道我们要将个税降到以前那种无足轻重的地位去?
其次,简单提高起征点无助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据有关方面测算,简单地提高起征点对富人更有利,富人享受的免税额更大。如果这样的话,其高起征点本身就是拉大贫富差距了。当然,不能因此就否认起征点提高的作用,就不提高,而是应该探索更为合理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措施,不要将目光见点滴盯住起征点。我看,香港按比例退税且有限额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2010~11财政预算案中,香港财政司长建议一次过扣减2009/10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最后评税百分之七十五,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因为,有了限额的减免,富人就不可能多得了,按照比例来说,穷人是能从减免税中享受到更多的。
再次,起征点过分提高,不利于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向综合课征的改革。大家知道,改革,本来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对你有利,你才会支持改革,不利,就反对。同时,大家也知道,我们下一步的个税改革是实行综合与分类项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那么,起征点过分提高的话,就可能对实行综合与分类项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置障碍,因为届时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老百姓就会反对改革了。这个,建议提高起征点的人估计没有想到吧。
可见,当前最主要的,不是提高起征点,而是尽快向综合课征转化,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项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行这样的改革的同时,适当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起征点),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