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舆论监督网于2008年报道《内蒙乌海:法院执行错案9年不纠正,致民企损失千万元》的文章,讲述了内蒙古乌海市法院和政府违法违纪,导致汤超的民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 2000余万元。文章发表后,内蒙古高级法院协调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就法院违法执行赔偿汤超300万元。但对政府违法造成的损失未一并解决,引起汤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又受到内蒙高院无端的限制,汤超又开始申诉、上访……
法院错误的判决和执行造成汤超经济巨大损失而签订的赔偿协议
内蒙古高院再次让汤超签订增加了放弃各种诉权的协议,否则不付赔偿款。
一、国赔案只解决了法院的赔偿,未解决行政赔偿。
汤超向内蒙高院申请的国赔案,指的是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中将汤超的阿桶河煤矿违法执行给吴国军所有。违法执行经上级法院确认后,海勃湾区法院不纠正,吴国军获暴利,汤超受巨损,迫使汤超申请国家赔偿。国赔案审理中,乌海政府又将该煤矿交给德晟公司整合开采。德晟公司给付整合补偿款880万元,乌海政府不考虑此整合款是涉案款项,强行将此款全部付给吴国军,未给汤超一分钱。汤超讲:价值上千万元的煤矿,整合补偿880万元,法院只赔偿了300万元,还有550万元(这只是个底线)政府为啥不赔?所以,汤超要打行政官司,状告乌海市政府的行为违法并侵害了他的权益,但受到内蒙高院的限制、胁迫。
二、领取法院赔偿款,必须放弃行政诉讼。
2009年8月18日,内蒙高院协调乌海法院赔偿 汤超300万元,约定付款时间是2009年12月20前。汤超去法院领取赔偿款时,李生业院长讲:内蒙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瑞霞通知,只要汤超不放弃对乌海市政府的起诉,300万元就不付给他。汤超无奈,只好在2009.12.15和乌海法院签订了国赔案补充协议:领款后,保证不就该案上访、申诉。该补充协议,内蒙高院不同意。汤超忍无可忍,只好又于2009年1月14日和乌海法院签订了“内蒙古高院解决乌海市汤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协议:领款后保证不再就该案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法院等任何机关主张权利。内蒙高院国赔案承办法官高满忠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与此同时,内蒙高院作出(2009)行终字第85号行政裁定:汤超起诉乌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汤超认为,内蒙高院限制并剥夺他的行政诉权,现向内蒙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行政起诉的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保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54号第二部分: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
四、记者采访案件始末
在北京一家小旅馆里,记者见到了内蒙古乌海市的上访人汤超,他告诉记者:由于法院的错误执行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知道了错误后又不执行回转,我申请国家赔偿也被拒绝,最后调解给我300万元,当我去法院拿钱的时候,法院又节外生枝,李生业院长对我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瑞霞通知了我们,只要汤超不放弃对政府诉讼的权利,这300万就不付给他。开始我不相信李院长的话,多次去自治区高级法院找徐瑞霞询问,徐不见我。我就给她发短信,但都没有正面的回答我。
2010年2月27日,内蒙古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王永平和该办的审判员高满忠找我谈到这个案件的补充协议,他说:徐瑞霞转告你(汤超),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为了这个官司,我倾家荡产上访了近10年,已经债台高筑急需结案用钱,无奈之下只好签了字。
说着,汤超拿出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乌海市阿桶河煤焦有限公司(汤超)申请国家赔偿和解(补充)协议”(简称赔偿补充协议)另一份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乌海市阿桶河煤焦有限公司(汤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协议”(简称赔偿协议),在赔偿协议的第四条约定:乌海市阿桶河煤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保证不再就上述案件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法院等任何机关主张权利,并保证不再因为所涉案件上访和申诉。法院还要求我们几位股东签字承诺同时放弃上述权利。
“赔偿补充协议”上落款是申请人汤超和几位股东,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则盖上了乌海市海勃湾法院的大印,而另外一份“赔偿协议”的落款没了几位股东的姓名,却增加一名“调解人”,他就是自治区高级法院赔偿办审判员“高满忠”。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和乌海市海勃湾法院都应该知道他们和汤超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一个违法无效的协议,那么法院为什么明知协议违法无效却偏偏要挟汤超签订呢?
2010年3月6日,为了了解事实的真相,记者拨打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瑞霞的手机(15848118199),手机接通后,嘈杂声伴着低声的回话,一点也听不清楚,记者根据经验判断,这是在开会。
汤超事后告诉记者:“徐瑞霞是全国人大代表,此时应该是在北京参加“两会”。记者拨通了高满忠的手机(15848118199),当谈到汤超的案件时,他说:赔偿案子都已经完了,钱也赔了,案子都已经整完了。当记者问其为何要汤超放弃诉权时,高满忠急促的回答说,不是我要他放弃诉权,是我们法院已经结案了,当记者问“你的意思是你们法院要汤超放弃诉权?”,高满忠支支吾吾一阵后挂断了电话。
作为应当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内蒙古高院,不但不支持汤超的合法诉权,却利用国赔案中法院赔偿款胁迫汤超放弃诉权,这种卑劣的作法,能否在汤超申请再审中纠正。中国舆论监督网站给予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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