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是保护受贿人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中国青年报》

笔者一直以为,设置“行贿罪”是对官员的过度保护。设立了“行贿罪”,一方面是可以达到降低行贿行为的可能,但另一方面却又将行贿和受贿绑上了一个战车上,给查处设置障碍。

此外,设置“行贿罪”,更不利于公民举报。

如果没有了“行贿罪”,官员在每受到一笔钱之前就得好好想想:如果一旦关系闹僵,行贿人去举报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