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此,温总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土地、资金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但是,如果我们把遏制房价上涨的期望寄托在地方政府的身上,无异于饮鸩止渴。由于现在的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诺斯悖论行为,因此,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真心去遏制房价的。所谓诺思悖论,就是指诺思所认为的,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两大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即规定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所有制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但是,政府的这两大目标却是相互矛盾的:第二个目标含有一组旨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的、完全有效的所有权;第一个目标则试图规定一组基本规则,能使统治者最大限度的增加自己的收入。实际上,第一个目标反映了统治者是满足所谓的“经济人”假设的,即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来获取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第二个目标则体现了统治者所具有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我国税收制度采用“国税、地税”分别征收的分税制度。这样,由于大部分税收都被中央财政控制了,就直接导致了地方财政税收的不足,无法满足庞大的地方政府开支。于是,地方政府便将目光瞄准上了土地出让金。
所谓“土地出让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法,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为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由此可知,土地出让金的实质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是政府出让土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价格。地方政府从土地转让中获得的丰厚的土地出让金却同时也是构成房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由于房地产业对GDP的增长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加之自改革开放以来GDP开始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不惜出台各种违规的优惠政策,低价转让土地资源,在获取巨额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又提升了当地GDP的增长率。但地方政府所获取的土地出让金越多,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就越高,商品房的价格自然也就越高,当商品房的价格高到超出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时,房地产市场便陷于了低迷的状态,这直接影响到当地GDP的增长率和土地市场的发展,也导致地产市场低迷,地方政府所能够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也会大幅减少,而这又是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如果鼓励开发商降价出售商品房(姑且不论开发商是否会同意降价销售商品房),地方政府就必须降低地价,而这也会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这就是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所面临的悖论。
因此,要想真正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解决百姓住房难的问题,我们不能只指望地方政府自发的去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地方政府诺思悖论行为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会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出台的各种政策措施的出发点归根结底是为了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
有鉴如此,中央政府就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百姓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投资的规模,确保经济能够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出台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破解由于地方政府诺思悖论行为的存在而导致的房地产市场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