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本人的人事档案一直存放在教育局,但由于本人当时已经多年没有在学校工作,教职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教育局是无论如何不给盖那个章的。为了得到那个章就必须要把人事档案拿出来,放到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盖章之后,再到出入境管理局去办理护照。
结果在收取了本人数千元的存档费之后;教育局放出了本人的人事档案,并而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常年在那里睡觉,还要每年交纳常规的存档费。
现在看来,转移人事档案的唯一的用处就是在办理护照的那张表格上盖了个章。
——为了那本护照,本人可谓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据说这是中国政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升学、考公务员、出国、结婚之类的人生大事都需要政审,这在相当长的时期之内都是每个在这片国土上生活的人都难以避免的。
政审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胎于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
根据史料,连坐制度的萌芽应该是由战国法家的“鼻祖”魏人李悝首先提出的。
李悝所著《法经·杂律》有记载:“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予科刑。这称作禁受贿。(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家首创的一项权力监督与制衡制度和犯罪举报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和功效在商鞅变法及以后的秦国都达到了空前的深度和广度,深刻地改造了当时秦国的政治、社会和生活,秦国的最终一统天下也充分展示了连坐制度的威力和奇效。
商鞅在《商君书·禁使》中提出“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
意思说:“当今治国者,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之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又如何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只能是权宜之计。通晓治国之道的则不是这样,分开权势者的权力,使其擅权之道极为困难,当权势者的权力难以暗箱操作之时,即使像盗跖那样的恶人也不敢做坏事了。所以古代帝王极为重视权力的运作方式。”
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商鞅一派的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
《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 “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也从理论上总结了连坐制度他在《韩非子·制分》上说“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窥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意思说:治理得极好的国家,总是以禁止奸邪为根本任务。为何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在洞悉了人情之下,而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的。那么,要杜绝那些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人们互相窥探彼此的隐情。那又如何使人们互相窥探呢?大概只有同里有罪连坐受罚了,因为凡禁令牵涉到自身的,从天理看来人们就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自身受到牵连。使有作奸犯科之心的人不敢恣意妄为的,就是四下里众多盯着的眼睛。如此一来,人们自己就会小心谨慎而对他人进行暗中监视,奸人一有不可告人的举动立即告发,而告发的人免罪受赏,有奸不报的人必被治罪和连带受刑。如能这样,各类作奸犯科之事就都被揭发出来,就是再细小的奸邪行为也没有容身之地了,此乃秘密举报和实行连坐使然啊”。
秦之后的统治者,法家所推崇的连坐之统御之道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儒家的治国方略从来都没有从根本上起决定性的作用。比如明初的方孝孺,就因为不服从那个从侄子建文帝朱允文手里抢过帝位的燕王朱棣而被灭了十族,他那个开国皇帝朱元璋所炮制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以瓜蔓抄的方法杀了四万人,更是连坐之极致;再看以文字狱著称的乾隆皇帝,由于连坐所导致的满门抄斩的官员更是不计其数。
显然中国古代的帝王更愿意用法家酷吏们的连坐,而不喜欢儒家的仁政,这是与儒家“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政审制度是连坐制度的延续。
——政审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社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政审制度在内地沿袭六十年,文革中受极左的“血统论”影响,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制造无数冤假错案。改革开放后当局限制政审范围与内容,大凡入党、提干、服役,以及投考公务员、司法单位都要经过政审门槛,内容为有无犯罪纪录及品行表现,较少调查当事人的家庭背景,高考政审更为宽松。
但即使是个人条件好,政审过关本来就毫无悬念的。也经常会遇到滥用公权力加害、报复及至警告上访人士:“你给政府造麻烦,政府也给你造麻烦!”
还有一个特点是我们不能不引起警觉的,那就是1949年之后的“连坐”所面向的目标已经从针对官员转移到了针对百姓了。
政审不合格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剥夺基本的平等权利。
诸如“舅舅滥伐林木被判刑 大学生考公务员未过政审关;女子因父亲上访被拘不能报考司法院校;报考了军事院校,遭遇政审不过关,原因是其父母两年前曾因邻里纠纷被拘留过等等”之类的事件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而言,本人为了办护照而花的那些钱以及断了重新返回学校做教师的损失,还不算是最大的。
几乎所有人的态度都很明确,都在批评我国的政审制度。
有人说:“政审是一个过了气的制度,是一个让公民权利尴尬的制度,父母株连子女是公权加害的侵权行为,有多少人权被政审谋杀,中国式的政审制度应当废除,政审是一种歧视行为应取消”。
也有人认为,政审是中国特色,在政审中的体现得非常鲜明。中国是个封建宗法社会,古代的株连政策有一定道理,而且也形成了优秀的株连文化与政治传统。天不变道亦不变,至今我们社会仍然宗法社会,江湖化的宗法社会,DNA等生物遗传因素仍然是决定社会地位的首要因素,因此株连的道统也未变。所以,政审中最重要一条是家庭政治背景,尤其是直系亲属,有时九族范围内的旁系亲属的政治背景和历史行为,也决定一个人的政治与社会命运。
政审囿于血缘,妄加诛连,它的不公正,可以说是封建遗毒,在文革期间蔓延更烈,那种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陈词滥调,早就该扬弃。
还有人认为:只要不背叛自己的祖国,政治审查就是合格。这是最起码,也是最严格的政治审查。不背叛自己的国家,不等于爱国,更不等于爱党。
对个人而言,爱国,是高要求;不背叛国家,是低要求。至于爱党,那是对党员的要求。普通民众,可以不爱党,可以不爱国,但一定不能背叛国家。
许许多多普通人,他们的政治审查都应该是合格的:他们一没有机会去弄虚作假,去作奸犯科;二没有权力去腐败;三没有金钱去贿赂。他们只剩下自己的良心和真诚。如果连良心和真诚也被拒绝的话,他们除了上访申冤,没有其他的活路!这就是当下中国之怪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随着民主政治的普及和完善,以及法治国家的实行,政治审查这种专制时代的产物最终一定会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我们要做的是,制订一个合理的人性化的政治审查标准,避免“株连九族”的现象。否则,人人自危矣!
还有一个是中国政治的特殊现象,那就是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上说,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法律可以“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这就与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相违背,那就意味着人在政治生命的终结。
不管是政审还是剥夺政治权利,基本都是在意识形态上的犯罪处罚。在“战时”的历史阶段之下,尚且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是任何民主社会都需要避免的。
但改革开放之后,如果从对外联系的角度看,越来越多的居民难以避免地要有一些海外关系,如果从政审制度较真的话,怕很多人都要被株连了。
那些在裸官并为国外的亲属转移资产的人,难道没有必要追究剥夺其政治权利吗?
那些以国际化发展之名,行卖国之实,并借机中饱私囊的当政者,难道不应该被送上国家法庭去审判吗?
贾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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