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分配制度改革“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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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分配制度改革“七寸”

 
陈弘 原创 | 2010-02-02 16:33 | 投票
 
标签: 收入 

 

 
(一篇参加会议的论文,被瞭望周刊选中。谢谢选中并为文章做修改的编辑了。)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指出:“正因为社会主义的原则最终要达到共同致富,所以我们的另一个原则是我们的政策不至于导致两极分化。”
文/陈弘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国民经济即使在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中,仍保持了平稳快速的增长,国家经济实力大幅提高,人们生活显著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扩大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腿。新一轮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须瞄准“七寸”,精准推进。
 
“分配的问题大得很”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超过0.4的警戒线水平后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7。伴随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是社会财富的迅速集中。
资料显示,以GDP增量在不同收入阶层的动态分布考察,从1990年到1998年,我国五等份收入分组中除最高收入的20%人口占有的GDP份额上升了4.8个百分点之外,其余四个收入组中的人口所占GDP份额全部下降。
从GDP绝对增加额分布看,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增加额仅占全部增加总额的5.59%,而最高收入20%人口的增加额则占全部GDP增加总额的49.62%,呈现出显著的“小众占优”格局。
这种“小众占优”格局的累积,导致了社会财富的高度集中。根据2007年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2006全球财富报告》,我国0.4%的家庭占有70%的国民财富,已经远远超过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
显然,收入分配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有悖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样的差距突出地显示出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紧迫性。邓小平晚年曾对我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不均衡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他指出:“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社会富裕起来的财富“分配的问题大得很”;“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但困难再大,也“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否则“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
 
收入差距拉大“四大痛点”
市场化改革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市场机制与非市场力量结合导致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非市场力量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从而使市场分配的收入向控制非市场力量群体倾斜;而在社会经济统计上,这类收入则不能进入正规的统计之中。
概括而言,我国的灰色收入有价格双轨制收入、垄断特权收入、国有资产流失性收入、税收流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等。曾有学者分析,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中正规统计遗漏的灰色收入高达4.8万亿元,这部分灰色收入使我国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由正规统计的9倍扩大到31倍,使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由正规统计的21倍扩大到55倍。
第二,劳动者市场弱势地位导致的劳动者收入比重下降。
在我国长期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买方垄断”客观存在,而且越是在传统的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中,“买方垄断”地位越难以撼动。企业往往以一个最低限度满足劳动者要求的工资方案迫使其接受,压低劳动者收入以提高利润。
这导致劳动者在经济增长中分享的成果显著不足。统计资料表明,1980年,我国职工工资占GDP比重为17%,到2007年下降到11%。在1997年至2007年,十一年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至39.74%;而同期,企业利润占GDP的比重从21.23%升至31.29%、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0.95%升至20.57%。
第三,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居高不下。
国企改革进程中,垄断企业高收入问题一直存在。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在5~10倍之间。
2008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652.9亿元。其中中石油净利润1144.31亿元,中国移动利润1127.93亿元,这两家企业的利润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1/3。加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几家企业,138家央企利润的70%以上是由十家左右的垄断企业贡献。
但是,如此巨额的利润并没有上交国库进行二次分配,而留在了国有垄断企业内部分配:2008年的数据,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
第四,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救济功能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机制分配的救济制度。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校正市场机制分配结果上的差距,更在于它对因收入分配差距导致的社会矛盾的缓解。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轨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社会保障覆盖面差异导致的保障错位——城乡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等级分割。据统计,占我国人口总数70%的农村居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却享用将近90%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农村人口的人均占有社会保障支出只有城市人口的4%左右。
这种情况至今也没能根本转变。2009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养老金领取人口比例为4.8%,城市养老金领取人口比例为78%;在城市人口基本得到医疗保障的同时,农村人口79%的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经过几次调整城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到1200元,但仍不到公务员养老金的50%。
这不仅有悖于救济市场竞争弱势群体和“失利者”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甚至可能使社会保障制度出现逆向调节,扩大了实际收入分配差距。
 
“痛点”即是“切入点”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存在四大切入点。
第一,综合治理灰色收入。
解决灰色乃至“黑色”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需要决策层以力挽狂澜的决心。
遏制灰色收入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当务之急是要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教训,弥补我国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中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等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的严格监督。
必须承认,这样的改革必然因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而面临极大的阻力。但不克服这样的阻力有效遏制灰色收入,将使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面临更大的挑战。而从长期看,通过民主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和公共部门管理的合理化,不仅是遏制灰色收入的有效手段,更能推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
劳动者收入份额的下降,从根本上说是源自于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面对企业天然的弱势地位,而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改善博弈弱势,有效地保护其经济利益。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为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集体谈判奠定合法基础: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一般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由工会“代表职工”“同管理层协商解决问题”。2001年修改后颁布的《工会法》也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校正劳动力市场企业买方垄断,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从现实考察,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可以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安定装置”。
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合理要求,只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不会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全国总工会早在1992年对国有企业职工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我国劳动者不会滥用集体谈判制度无限制主张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回答“如果改革措施影响到了你个人的利益,你会如何看待这些改革?”的问题时,43%的工人选择“如果这些改革从整体上看是必须的,我就支持改革”。
第三,解决垄断行业高收入。
解决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畸形过高问题是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突破口。目前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如贯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垄断企业的股权收益和利润上缴国库补充社保,对垄断利润课以专项税收,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要经公众听证会,约束行政性垄断行业单位内部的收入分配,将垄断行业员工工资纳入事业单位而非企业竞争性工资机制,停止和收回对行政垄断企业高管的市场化激励机制并将其纳入公务员序列,等等。
当然,对于垄断行业高收入简单地采取限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将反垄断上升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加以推进,才是治本之策。
第四,社会保障制度大幅度向弱势群体倾斜,防范贫困代际传递。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短期内消除所有社会保障项目的等级分割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重点应该大幅度向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倾斜,防范贫困代际传递。
除了要在农村更加积极地推进农村社保制度建设、在城市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保制度之外,还应考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设立专门向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教育基金,提高低收入群体后代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继而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收入水平,避免贫困代际传递。(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