肮脏的法官
法官,是职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运行规则的维护者;婊子,是破坏社会运行规则,靠出卖肉体换取金钱的社会丑类。本来两者是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不同类群。但是,在“拜金主义”猖獗的当今社会,法官道德的沦丧,已使个别法官融入自己的对立面,而沾沾自喜,厚颜无耻,公然枉法,无法无天,祸害社会,蹂躏正义。
婊子,以自己的肉体为本钱,出卖自己的肉体换取肮脏的收入,他们至少投入了成本--肉体;可是,枉法法官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公然枉法,谋取私利,付出的是“零成本”,却能攫取巨额私利。婊子仅出卖肉体和灵魂:法官却出卖的是法律、公平、正义、良心、人性、灵魂,仅剩下披着法官外衣的躯壳。
婊子的交易全部在阴暗处进行;法官的交易明暗兼之,私利交易在暗处,强奸法律在明处。人们对婊子可由自己的主观努力去防备;而人民对于法官枉法却无法预防,放不胜防,只能被动地由法官任由蹂躏。两者相比,婊子仅让人们付出金钱,法官却让人们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有时付出家破人亡的残痛代价。
由此可见,枉法法官连婊子都不如,他们的丑恶加凶残比婊子有过之而无不及!更可怕的是他们以“独立执法”为由,可“独立枉法”而不纠。即便市委、人大调查属实,法院确系枉法,但法院坚持不纠,也毫无办法。世界上万事万物相生相克,本是宇宙的定律。但在我国,不是西方的“三权制衡”,因而法院在“独立执法”的借口下,失去了一切“制衡力量”。于是,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赤裸裸地枉法而无法纠正!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证据都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捏造,公然枉法,裁定“不予执行”济宁仲裁委的济仲裁(2006)第9号裁决书。当事人不服,多次到zy、省、市上访。济宁市委组成由法律专家、纪委、人大、法院、检察院、仲裁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历经两个多月的调查,于2006年12月29日,彻底查清了此案,并形成书面结论,要求法院“自查自纠”,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改正。但会后,又以种种案外的所谓借口,敷衍欺骗领导,迟迟不予纠正。2007年6月1日,市委又召开紧急联合会议,再次要求法院尽快解决。但是,法院仍对抗市委,至今未予纠正!
当事人将此枉法事件在国内外近百家网站披露后,浏览量达50余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这一赤裸裸的枉法拒而不纠的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怒!有几家国家级媒体前来调查采访,但有的被其拒绝,有的被其用“重金”封了口。《齐鲁晚报》不受诱惑,坚持正义,虽采访法院时被法院以“领导不在家”为由拒绝,仍将此事件的经过以《700吨圆葱冷库内“蒸发”,受害人未得到赔偿》为标题予以报道。但法院仍置若罔闻,不予理睬!
对于法院胆大包天,对抗市委,藐视媒体,拒不纠正的行为,令众多记者和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他们怎么有如此“天胆”?!经分析认为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收受了对方的巨额贿赂,想退,对方坚决不同意,如果法院胆敢纠正此枉法事件,对方就敢以受贿罪起诉法官,那么正如检察院所言‘只要查出有受贿行为,枉法罪即成立’,即可将法官逮捕。因此,现在法院不怕你,怕对方。得罪你,顶多最后纠正后,给个处分而已;可如果得罪对方,他们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他们现在只能硬着头皮死抗到底!他们枉法枉到这个份上,连脸都不要了,连婊子都不如,难道还怕“曝光”?!
这就是以“公平正义”自居的堂堂的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法律掌握在这帮东西手里,法律就形同虚设,还有什么公平、正义而言!
难道在非“三权制衡”的我国,真的就由法院公然枉法,而可以拒不纠正吗?!难道真的就没有任何组织和部门管得着、管得住法院吗?!难道法院真的可以“独立枉法”,而为所欲为,任意强奸法律、践踏正义、蹂躏百姓、祸害社会吗?!!!
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园59号:张先生
电话:0537——8753800
手机:15965105099
肮脏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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