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尊严”真扯淡


这样的“尊严”真扯淡
赵  牧

(一)、人格无价?
    “人格无价”,对,又不全对。
     以人权的角度观之,是对的;但以人格保护的手段看,用价格量化的办法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会有
什么民法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了。
   大连开发区有家日商独资企业,一名中方新工人因不懂厂规,下班后穿着工作服到食杂店购买食品,日
方管理人员见伸手便给了他一记耳光。
   事后,开发区总工会向日方总经理宣布,“这样的外国人不受欢迎”。日方总经理提出用10万元私了,
开发区工会主席苗某回答:“打人犯法,中外如此。况且法律是钱买不到的,人格是钱买不到的,国格更是钱买不到的。”这个日方管理人员只好踏上回国路。(<今晚报>1998/12/7)。
   有人以此来注释何谓“人格无价”。实际情况恐怕正相反。在此可以假设,如果征求被打者:愿意接受
10万元私了还是把打人者撵走的方案,最可能的结果恐怕恰恰是后者。
     更重要的问题是,既然讨论“人格”,就不能不说一个人只有能独立自主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人
,才配谈有“人格”。
     如果说日方经理用10万元私了打人事件,是贬损中国工人的“人格”;那个工会主席却代为决定私了方
案,貌似在维护工人的“人格”,实际却剥夺了被打者索赔的权利,这恰恰是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对那个工人的人格更为彻底的剥夺。
   下面不妨进一步假设:如果打人者是个中国人,他是否会被工会驱逐?企业经营者是否会因此开价10万
元私了?恐怕500元都讨不到吧!在被外国工头打还是被中国工头打?如果让受害者二者选其一,他会选择什么?
   现实的逻辑就这么赤裸无情——施暴者是外国人时,被打者的“人格”居然产生了附加值——这比中国
人打中国人“打了白打”居然不知强多少倍了!
     有尊严意识的人,当然不想被任何人打。但如果不幸被别打了,为什么不利用法律和其他有利条件,为
自己索取最大的利益补偿?难道对施暴者索取经济赔偿就是出卖人格?

  (二)如此尊严真扯淡
      “尊严”在中国极易变成一个大而不当甚至荒谬绝伦的话题。
      美国前总统里根自传里有个小故事,1984年春,里根访华到西安时,在小商品市场摊位上买了几样小礼
品,价值人民币5元,里根付给了一张10元钞票,那个小姑娘的摊主一时没零钱,里根说不用找了。但他们刚走出几步,小姑娘就追上来把五元钱给了里根。
     中国向来有许多喜欢“以小见大”的人。果然有媒体就此借题发挥说,里根所以在自传中记录了这件事
,是因为“他看到了‘中国人的尊严’。”(解放军报98/2/10)。
     买嘎的!这小姑娘找回五元钱不但是“有尊严”之举,还代表了“中国人的尊严”,看来全中国人都得
感谢这个小姑娘维护了他们的尊严哩。幸好里根在西安没有被贼偷,否则全中国人是否都要一起背黑锅?
     这个“中国人的尊严”说最显性的荒谬是,西方国家大都是流行付小费的,如果这样的“中国人的尊严
”成立,那么则反证流行收小费的西方人都没有尊严可言。
     里根不要找零钱,并非施舍行为,原本也与尊严命的问题不相干。中国的媒体居然就能这么荒谬地把它
变成了一个国家的尊严话题,既然如此,讨伐里根对中国人的羞辱,我看也是成立的。
     打倒里根!呵呵。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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