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国纠办发电[2001]2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卡\)。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行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进行自查自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违规发卡行为进行处罚。
2009年2月,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9日说,成都、杭州等城市前段时间发放消费券拉动消费,是在特殊的条件下采取的特殊办法,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
2009年8月,央行起草了《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酝酿数年且牵涉面甚广的电子货币监管框架逐步露出水面,央行的监管范围扩张到网络时代的电子货币。这份共计八十条的意见稿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与回收、电子货币的使用、清算和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