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自首者为何不是“涉嫌”正当防卫?


  广受关注的“进京自首”拆迁户童贻鸿日前被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新京报》12月7日的消息称,童贻鸿被武汉警方从北京带回后,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此次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目前童的家人已接受了警方多次问询,但警方拒绝透漏童贻鸿的任何消息,也拒绝透露拆迁当日伤者的情况。
  此案的经过,广大公众已经通过童贻鸿的“进京自首”之举有所了解,大致情况是,拆迁人员开着机器来推童贻鸿家的房子,负责“保卫家园”的童贻鸿情急之下,朝楼下扔了块砖头,以示警告。第二天,他被告知“砖头打伤了人”。其后,童贻鸿坐飞机到北京向警方自首,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折射出公民对本地执法者的信任危机——这个是最基本的案情。为了获取更多关于本案的信息,我查阅了多篇不同媒体对本案的追踪报道,发现了许多疑问。
  疑问一:“被打伤”的人到底是谁?为何事发近20天,警方一直拒绝透露伤者的具体情况?既然童贻鸿涉嫌打伤了人,那么他和他的家人就有权知道伤者的情况。由于本案的性质已经发展成为公共事件,公众对此也有知情权。
  疑问二:当天下午,楼下有人被“打伤”,为何当天没有消息,也没有人找童贻鸿的麻烦,而是等到第二天,警方才通知他?鉴于拆迁人员个个强悍,且人多势众(当天开机器的有数十人),如果有人被打伤,想必不至于“宽容”到“第二天再说”的程度吧?莫非,事实真如童家人所说,“拆迁的人就是想逼童家兄弟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严重后果,以便他们抓人”?
  疑问三:童贻鸿为何不是“涉嫌”正当防卫?从涉嫌寻衅滋事,到涉嫌故意伤害,执法机关给童贻鸿安的罪名都是荒唐的。因为,无论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主观故意(破坏或伤害)。但现在,“被伤害”的对象都没弄清楚,如何定罪?童贻鸿待在自己家里,又如何去“主观故意”地实施破坏和伤害?综观整个案件前因后果,我们看到的,反倒是拆迁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上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拆迁队来强拆的那天,有大约三四十人开着机器准备推倒童家房子,而童家一家4口人都在家。童贻鸿担心家人受到伤害,就往楼下投掷砖头进行警告。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很显然,童贻鸿扔砖头是一种自卫的本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认为,如果伤者属于拆迁方,警方应首先调查拆迁本身是否合法,有无违法强拆,如果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童贻鸿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我认为,无论强拆的行为是否合法,确保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都是必须的,否则,被拆迁人有权进行防卫。何况从报道来看,拆迁方在谈判与强拆过程中的许多表现,都经不住法律推敲。
  同时,鉴于伤者的情况不明、事实不清,为何不能将童贻鸿按“涉嫌”正当防卫来处理呢?等到事实水落石出,再来重新定罪也不迟。当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纵然拆迁方有过错,但承担责任的,往往都是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