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为肇事医院站台 强推医疗事故鉴定 声称与死者亲属无关

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一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12月7日上午,原告叶卫东收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的两份一审行政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认定,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患者亲属提出的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要求鹰潭市卫生局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卫生局应当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月湖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叶卫东的诉讼请求,撤销鹰潭市卫生局给江西省医鉴办草率作出的《复函》。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了医疗维权的重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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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0)月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宋中清律师《代理词》中的观点,认定:

  “被告是法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权。省医鉴办来函要求被告就原告在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申请书中提出的‘医方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被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复函。被告给省医鉴办的《复函》不是杂务往来函件,而是充当调查结论的文件,调查结论攸关对患者汪勇死因的认定,攸关原告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被告认为《复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在作出《复函》之前,没有充分调查取证和组织医患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复函》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鹰潭市卫生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贵溪市人民医院患者汪勇住院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的复函》。

  该案是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侵权责任法》指引的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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