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的《南方周末》上,刊载了杜维明先生和袁伟时先生一起讨论“究竟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文章。谈到儒家和法家的关系,袁伟时先生认为,“‘儒表法里’不成立”。他引用陈寅恪先生对儒家和传统社会制度关系的分析:“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专有不如佛道二教者。”(《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三》)据此,袁伟时先生认为,很多人认为的“儒表法里”一说不成立。
对于儒法关系的看法,其实关系到我们如何看待传统文化的问题。可以说,“儒表法里”或者“外儒内法”的说法,其实是对所谓传统文化热衷者的回应,就是不要认为儒家是传统文化的主流,其实儒家好多好的理论,从来就没有在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中得以贯彻;统治者用来治理国家的实践,向来以严苛的法家为核心。
而袁先生引述的陈寅恪先生的说法,也引发了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在两千年的统治过程中,儒家与法家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或者说,统治者是如何运用儒家和法家的?以我愚见,在这一过程中,儒家和法家是不是相互靠拢的?这种“靠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
《汉书·元帝纪》里记载了汉宣帝和太子(后来的汉元帝)的一段经典对话:宣帝的太子刘奭“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从这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起码在那个时期,儒家和法家在管理实践中还是有一些对立的,就是“霸王道”与“德教”,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他们就是以儒家来统治。
再看朱元璋的一个故事。朱元璋读《孟子》,看到诸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一类的话,很恼火,说了一句话:“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焉?”于是下令“罢免孟子配享孔庙”,将孟子的牌位撤出孔庙,后来在一些大臣的激烈反对下才罢休,但是还是下令组织“课题组”“删孟”,把《孟子》中的“反动文字”阉割掉,编成了《孟子节文》,规定科举考试不得以被删的条文命题。这个故事还是说明,儒家的一些说法尤其是儒家的创立者孔孟的一些东西,是不被统治者认同的。
那么,陈寅恪先生所说的“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想,是不是儒家在管理实践中慢慢向法家“靠拢”的结果?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法家本来就是渊源于儒家的,其著名的代表就是荀子。我们看看荀子怎样看待“法”:《荀子·君道》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徧也;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在荀子这里,就是希望以道德“君子”为出发点,而将“法”作为“治之端”。即便从现代观点来看,荀子的话也不无道理。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制定“法”的人,是不是君子。可惜的是,法家中的大部分人,似乎难当“君子”这一名号,比如“刻薄寡恩”的商鞅,还有“手足相残”的李斯。
第二,因为儒家尤其是“元”儒家的好多说法,不为统治者认同,同时“迂远而阔于事”,所以,历来的统治者实际上还是对法家“情有独钟”。苏东坡的《东坡志林》暴露了这一“思想”:“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独甘心焉,皆阳讳其名而阴用其实,甚者则名实皆宗之,庶几其成功。”可以想见,在“世主独甘心”的情况下,为了博得进身之阶,许多儒生会投其所好,积极地阐发儒家的“微言大义”,于是可能就出现了陈寅恪先生所说的“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的情况了。
所以,所谓儒家,可能也是一个不断变迁的概念。而今日今时我们对儒家与法家的考察,似乎也并不能仅仅依靠上述的片段史料来下定论。
其实,不管是“外儒内法”还是“外儒内儒”,大家想说明的都是一个道理,那就是:从统治的实践看,古代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带给民众的,绝对不是一种“仁政”!沿着这一思路,如果依马林诺夫斯基的说法“以制度为文化的真正要素”,我们是否可以得出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论?
“外儒内法”还是“外儒内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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