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是与非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式享受我市的住房保障政策。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我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月5元/平方米执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月3元/平方米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1)、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
(2)、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差面积补贴。
      2、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我市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楼层租金差别按楼层状况调节);超出部分均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取。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文件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2009]26号)文件精神,经偃师市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经偃师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将销售一批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销售是为了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途径之一。
廉租住房购房人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即个人产权比例为70%,政府产权比例为30%)

 

廉租房申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属于偃师市城镇常住户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注:低收入家庭界定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