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州晚报及总编辑的公开信


 致福州晚报及总编辑的公开信

 

福州晚报社及总编辑:

最近,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对虚假新闻单位进行了严肃批评。虽然,你社不在批评之列,但你社2008910日《小区失窃,报警器未开怪谁?》、20091211日《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分别两次对律师事务所电脑被盗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从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你社这些报道有悖常理,涉嫌虚假新闻、干扰司法公正。特对你社提出质疑和批评。

据当地群众反映,报警器未开还有一个原因:即邹丽惠指使装修人员在房顶上安装广告牌将报警器电线弄断,致使报警器不响。你们说,小区失窃,报警器未开怪谁?

你们所采写的所谓“张副主任”,经查:物业处根本就没有这个人。如果“张副主任”是化名,你们应在文章结尾注明“化名”字样,但你社并未注明。你们采写的是事实吗?这些有“水分的新闻”能拿到法庭作为证据使用吗?在判决书里法院居然就使用了“张副主任”这个物业处根本就没有的这个人,这不是枉法裁判那是什么?

我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里,在题为《〈福州晚报: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一文中,已经对你社20091211日《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进行了质疑,阐明了道理,这里不再赘述。

 

 

(抄送: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福建省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