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院外活动 首获成功
五 第一次院外活动的成果破产法起草小组宣告成立(二)
第二天,我如约来到温先生的住处。北京初夏的黄昏凉爽宜人,我们的谈话也非常成功。就好象老朋友见面,没有过多的寒喧,我开门见山,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破产法的历史,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和一些重要的易产生误解的概念。温先生单刀直入,以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一贯的严谨,对几乎所有的概念,一一询问,我尽可能详细地予以回答。两个小时之后,温就已经成为破产法的坚决支持者了。这时我紧追不放:“能否请你在人大提出一个建议制定破产法的提案?”他非常直率地说:“现在我已对破产法有了一些了解,但还没有能力写出个草案,你能否代为起草?”我说“已经起草好了!”于是从皮包中拿出刚刚写好的《关于制订“企业破产整顿法”的提案》及两个附件:
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整顿法”的提案
大会主席团:
我们提议,立即着手制定“企业破产整顿法”(简称破产法)。其理由如次:
凡有商品生产,就必然会有盈有亏,某些严重亏损的商品生产者就可能发生负债接近或大于其资产、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从而陷入破产境地。落后企业的破产和被淘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又是商品生产高效率地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当完备的破产法,而我国至今根本不承认企业有破产问题。但是,问题的存在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累计亏损总额超过固定资产的企业在我国不乏其例,在1982年发生亏损的780个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就有49户;历年盈利额与亏损额相抵结果为负数的则有444户。
由于没有破产法,企业可以不承担破产责任,因而任何数额的亏损对企业都没有真正的压力。我国国营企业长期以来每年都有1/5到1/4左右的亏损面,扭亏增盈的行政办法收效不大。有的企业长期管理混乱,连续十多年巨额亏损竟然照旧生存。这在商品生产史上是不堪设想的奇闻!事实证明,对国营企业破产问题在理论上采取不承认主义,在政策上采取财政包赔的办法,不但不能维护社会主义的威望,反而有所玷污。
由于没有破产法,企业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没有危机感,因而没有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紧迫感。缺乏外部经济压力和内部经济动力,是我国企业在世界新的技术革命中迈不开大步的主要原因。光靠宣传技术进步的重要性等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由于没有企业破产法,国营企业的经济赔偿最后都转到国家财政的账上,企业自身实际上不承担经济责任,因而经济合同及其他经济法规中的惩罚条款对于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并没有多大的威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坚决实行企业破产法,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任何经济法规的权威,就难以达到用经济立法的手段调节经济生活的目的。
国务院早已把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确定为国营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客观规律。让企业自负其“盈”并不太难,难就难在自负其“亏”。只有敢于让企业对自己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颁行对破产企业的处理办法,并以此促进企业进一步放开手脚,经济改革才能有实质性的进展。企业才能真正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行动,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主动地、积极地奋斗,经济全局才能活而不乱。
《破产风云》连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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