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新拆迁条例”二稿治理拆迁顽疾不一定很给力
著名拆迁律师 殷清利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华社电)
被广大被拆迁户寄于厚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二稿即出,社会各界绝大部分都予以高调赞扬,但经笔者与一稿对比,并结合目前中国拆迁维权现状与现实,笔者并不认为“新拆迁条例”二稿对于治理拆迁顽疾就是一剂良药,结果可能不很给力。
目前拆迁现实中,被拆迁人拥有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往往是被拆迁人揭开违法拆迁真面目的工具。和目前拆迁许可证救济和拆迁行政裁决救济相对比的是,新条例的意见稿也相应分为政府征收决定与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新拆迁条例一稿中第十五条还曾规定了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还规定了对征收补偿决定也可以救济。但这次二稿中却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程序去掉,只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很难想像,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质疑程序,被征收人还拿什么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通过两稿对比,笔者发现有很多地方是利益博弈的后果。例如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二稿规定的很多情形给市、县政府违规征收留了空间。通过一稿中第三条与二稿中第八条对比,对于其中两项:一稿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公共事业,而二稿相应改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虽然二稿中规定这些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但此举难免会再次造成政府征收的随意性与违法性,可能难以解决野蛮拆迁的困局。
外界对新拆迁条例二稿赞扬的无非是取消行政强拆,这的确是一种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形势下对于行政强拆有较为详尽的程序规定,比如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等,而对于申请法院强拆却鲜有监督程序规定。另外在目前形势下更难解决的就是拆迁征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在国内某省三级法院均不给行政立案,对此修改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做到司法独立、司法不受行政干预上。所以笔者建议在二稿第25条中增加一个条款:“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给任何立案答复或不立案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需指出的,从一稿共41条,到二稿31条,二稿中将一稿中规定较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去掉了不少。比如将一稿中房屋征收论证等程序去掉,将一稿中对承租人的保护规定去掉,将一稿中危旧房改造的特殊程序规定去掉等,所以二稿的操作性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对于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外界不要过于理想化,应更多地听取广大被拆迁人、拆迁维权律师的建议,然后再加以修改。如果按二稿通过,对于治理拆迁顽疾可能不会心随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