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涌观察:律协急念紧箍咒


    上海大火案看点很多,除了焚烧大楼受害者的悲痛欲绝和疑窦重重,上海消防的闪烁其词和前后矛盾,上海媒体的力不从心和胡言乱语,上海官方的避重就轻和装模作样之外,还有上海律协的巧言令色和助纣为虐。请读者们看看在上海大火案后仅仅三天,上海律协的紧急通知:

    市律协关于本市律师办理涉“11.15”事故法律事务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为指导本市律师办理“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发挥律师在事故善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海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特发布注意事项如下:
    1、律师接受“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委托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其参与调解、代理诉讼或仲裁,为其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在服务过程中,律师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时,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接受委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案由、基本案情、审理或仲裁机构名称等信息及时向市律协(具体为秘书处业务部)书面报备,以便市律协适时组织研究,加强指导,对其中可能关系到社会稳定、公众利益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在次日内报备;
    3、对于“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中的群体性和疑难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包括主任或合伙人在内的3名以上律师进行集体讨论,为承办律师提供代理或辩护意见,以保证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的水平和质量;
    4、对于上述群体性和疑难性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帮助律师完善代理(或辩护)思路;
    5、对于“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中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助的,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帮助协调;
    6、律师在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
    7、律师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合理收费。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通知所述可谓软中带硬、话里有话。律协掌管着律师每年一次的执业证审核,所以,表面上的好说好话实际上是严正警告,如果哪家律师所和哪位律师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话,可别怪律协不客气。
    通知第一条说:“希望律师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不是没话找话吗?律师办理哪个案件不都是这样的要求吗?大火案和非大火案难道对律师的依法执业来说还有什么不一样的要求吗?真有什么不一样的话,我想,只能是大火案中透着的维稳使命,让上海律协感到了诚惶诚恐和战战兢兢吧?他们是在这种担惊受怕的心态下,才特别强调了律师早就耳熟能详的依法执业准则吧?
    第一条的语重心长之后,紧接着就是直奔主题的紧箍咒语了:对“其中可能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委托事务,受案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上报至律协,受案律师事务所还要组织有主任、合伙人在内的集体讨论,或是由律协组织讨论。小题大做!大火案烧死的人数是非常罕见的,而大火案涉及到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律上有那么复杂吗?其它案件会不会由律协专门发通知让上报案件并要求组织讨论呢?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自然会组织集体讨论的,为何大火案要多余提醒呢?难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连法律关系如此简单的损害赔偿案也办不了了吗?律协特别关心的究竟是大火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呢,还是更关注维稳意义上的官方面子呢?这种过于施压,在我看来就是一句话:律师少管这种政治上过于敏感的“闲事”,否则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越到后来,这份通知越发地图穷匕见、原形毕露了。第六条特别强调了律师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和和解工作。我这个老律师越看越不明白了:这律师究竟是政府部门的律师顾问呢,还是受害者的维权律师呢?如果是后者,律师是不是需要做调解和和解工作不是律师的个人意志能够决定的,而是需要委托当事人的明确授权的,难道律师是不是需要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做调解和和解工作,是由律协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委托人来决定的吗?如果律师完全站在维稳的立场上,力求大事化小和小事化了的话,受害人能相信这样的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诚意和能力吗?受害者支付费用请这样的律师给自己维权还有什么必要和意义呢?
    这并非是上海律协的杰作,我想,这大火案发在全国哪个地方,律协的紧箍咒也会马上跟着念到哪个地方,也因此,这份通知很有典型性,很有社会性,很有时代性,也很有中国特色。我想,等这个习惯于涂脂抹粉的时代成了旧社会的时候,会有人把这份文件作为这个时代的司法特征之一收入经典案例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