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 深圳保险法律师: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事故不免责


 

深圳保险律师 深圳保险法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深圳保险诉讼律师 深圳保险理赔律师 深圳保险合同律师 深圳保险法律顾问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江川时达快运有限公司保险金3万元。

    2008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江淮牌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23日0时至2009年5月23日24时。

    2009年4月24日,原告司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货场内行驶时,将放置于货场内的民国年间匾碾压致损。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有过错行为,货主没有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货主的代理人闫某牌匾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因认为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而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以保险机动车轮距与裂痕间距不符为前提,即以不同侧双轮碾压为前提,得出不能形成牌匾上裂痕的结论。而在被告出险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牌匾受损系被保险机动车单轮碾压所致。故上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前提与事实不符。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描述了事故过程,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保险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所受损失应属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原告对牌匾价值3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亦在被告自行委托的估价范围内,故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的数额为3万元。
 

 

 

 

 

===================================================================================

 

 

 


刘 洋 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43770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0755-86 299 3009001800 限深圳地区
业务委托手机:135-1061-75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
0755-83025058 8302506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整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