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小三”要顾及法律界限


王攀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08日《法制晚报》)


一个人因为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教育,长大后犯了罪,法院只能依法追究其自身的责任,而不会追求其父母教育的责任。按理说,父母教育责任的缺失是导致儿子犯罪的原因,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这是因为,法律只讲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第二层因果关系,则更多的交由社会道德评判。


配偶因为“小三”出轨,婚姻面临破裂,另一半受到伤害,该追究谁的责任?配偶出轨,自己受伤害,这是第一层因果关系;因为小三,配偶出轨,自己受伤害,这是第二次因果关系。论及法律责任,自然当属第一层因果关系。事实上,眼下的法律也正是止步于第一层因果关系。比如依据《婚姻法》,法院在判决离婚官司时,往往让出轨的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法律为什么只追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不追究第二层因果关系呢?以我浅见,这是第二次因果关系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小三”的问题上。毕竟感情是很私密的,不仅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到底是“小三”的诱惑力太大导致婚姻崩溃,还是因为这段婚姻原本已经走到尽头?如果我们承认离婚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就不得不尊重有些“小三”是婚姻崩溃的外因而非内因这样的情况。


感情上的事情,法律管的越少越好。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婚姻又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换句话说,婚姻的问题,清官都说不清楚。用法律来说清楚,那更难。如果真觉得目前法律对出轨惩罚不力,不妨就加大力度。但切记,这个力度,必须停留在出轨一方与婚姻破裂这这一层因果关系之上。

http://news.sina.com.cn/c/2010-11-08/021118338961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