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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一家知名拉链企业工作12年的老员工,却因一块抹布丢了工作?岑先生拿一块擦机器的抹布回家,结果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经过仲裁和审判等程序,岑先生最终还是输掉了官司。 拿走车间一块抹布,不想丢了做了12年的工作。 39岁的岑先生是广西人,1997年就在深圳一家知名的外资拉链企业工作,至事发时已在该公司干了12年之久。2008年1月1日,岑先生与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岑先生称,2009年9月18日,他发现自己管理的车间里一块抹布已经油渍斑斑,不能再使用,觉得与其被公司当作废物丢弃,不如捡回家洗干净作清洁布,下班时他拿走抹布,路过厂门第一道检查处向公司的保安出示该抹布,经询问同意才继续带离;在厂门第二道检查处,也向保安出示该抹布并询问是否可以带离,保安不同意,于是放下抹布离开。 让岑先生没想到的是,11天后他收到公司一纸解雇通知,理由是他私拿公司抹布物品企图带出工厂的行为,是“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公司支付岑先生12个月工资。 岑先生与公司交涉无果,决定向劳动仲裁求助,2009年11月19日,劳动仲裁开庭审理认为:岑先生在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擦机器用的碎布带出工厂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因岑先生过错在先,遂裁决公司支付岑先生12个月工资34560元。 法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雇且无须赔偿。 岑先生认为,应该按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2倍赔偿金即24个月工资69120元来裁决。因此,2010年1月18日,他向宝安法院起诉,岑先生的“老东家”也认为解雇他没有问题,12个月工资也不该补偿,进而提出起诉。3月18日该案一审时,宝安法院认为,岑先生作为老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仍私自拿物品出厂,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雇他且无须赔偿,驳回岑先生所有诉求。 岑先生没想到,不仅24个月的工资赔偿未获支持,连之前劳动仲裁裁决的12个月工资补偿也一分都拿不到了,于是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岑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岑先生的行为不能算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只能算是一种占小便宜的行为,警告处理即可,还没有严重到需解雇的地步。 而公司方面则表示,该抹布有专门部门采购和保管,属于公司财物,员工是否严重违纪,不能以被盗物品价值大小衡量,而是看行为有没有实施。此外,该公司认为,只要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就有权决定如何处理,不需要征求相关机构的认定。该公司还称,岑先生所私拿的抹布实际上有3米长2米宽,且未使用过,并不是他所形容的“油渍斑斑的碎布”。 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岑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43770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