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交警是办“人情案”还是行政不作为?
本报记者 王林
安徽省滁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是有不作为行为、要不就是在办理人情案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提出质疑的杨保玉告诉记者。
事故道路视线较差
杨保玉向记者介绍,2010年9月23日04时12分,他驾驶的豫F61531(挂F6311)半挂货车40的速度行驶在宁洛高速公路下行线74km+390m处时(滁州市境内),被唐金银驾驶的川J31701车尾随(追尾)撞上前方他的车,致使J31701货车乘员杜文清死亡,当时经交警认定该车速为70。
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的(滁公交认字2010第3411942010009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当时的道路情况是:沥青路面,积水,视线较差。
杨保玉证实,当时的视线确实较差,所以他当时的车速慢。
改装车
杨保玉事后经人提醒,他发现一个重大的秘密:唐金银驾驶的川J31701车是改装的车。
原来唐金银驾驶的川J31701车为STQ1141型车,出厂时是三轴普通栽货车辆,车身宽2470MM,而经过改装后,唐金银驾驶的川J31701车竟成了四轴的车辆,车身宽成了2770MM,整个车竟加宽30公分!杨保玉解释。
责任划分引争议
2010年9月30日,滁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了(滁公交认字2010第3411942010009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金银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之一原因,杨保玉的车车尾反光标签标志粘贴不符合规定是此事故的另外一原因。
唐金银以索要高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杨保玉认为,唐金银驾驶的车是改装车,制动措施一定没有保证并道路视线差,他低速行驶没有过错,并且他驾驶的车所载是集装箱转运箱,不属于箱式货车,不应该粘贴反光标志,并且也不能粘贴反光标签,所以他向滁州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复议。
滁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以法院已受理为理由,下达了(滁公交受字2010第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律师认为交警不接受复议是违规
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滁州市交通警察应该清楚,杨保玉的车辆不属于箱式货车,车上所载的是集装箱转运箱,该货箱是不应粘贴反光标识的,且也不能粘贴反光标识。唐金银所驾驶的登记车辆与事故车辆不符。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没有查明肇事车辆情况,没有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即作出滁公交认字(2010)第3411942010009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明显不合法。
律师告诉记者,杨保玉提出复核,滁州市交警支队应该依法接受,否则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这位律师告诉认为,唐金银末尽谨慎驾驶义务,驾驶车辆时不观察前方情况,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在后车末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与前车追尾相撞的。这足以说明,其严重疲劳驾驶,甚致可以说是在睡觉情况下撞上前车的。如果与前车后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采取一点点制动措施也不致发生该事故。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的,法院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位律师介绍。
此事件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
(摘自:2010年11月5日《西部时报》西部时报网站:http://www.westtim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