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的征收


有某网友提出如下问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计划在2009年成立一家企业从事玩具生产(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三人出资比例为:6:2:2(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预计当年获得睡前利润30万元,张某每月取得工资3000元,李某和王某每月取得工资2000元。下列关于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企业采取合伙制形式,三人供应纳所得税88950)元
解答:
CFP2009习题集中解答为:合伙制形式: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60%+3000*12-2000*12)*35%-6750=60450元
李某和王某个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2000*12-2000*12)*35%-6750=14250元
三人共应纳个人所得税=60450+14250*2=88950元

而2010版同一题,合伙制形式:
张某应纳个税解答为:(300000+3000*12+2000*12*2-2000*12*3)*60%*35%-6750=58770元
李某和王某个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3000*12+2000*12*2-2000*12*3)*20%*35%-6750=15090元
三人共应纳个人所得税=58770+15090*2=88950元

请问到底哪个计算方法正确?

  我的思考是:
    我于2008年培训C,那时该题的解题思路也如 CFP2009习题集中的解答。不过上述两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决然不同,虽然总的纳税数额相同而只是巧合而已,建立在两种不同方法基础上的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净收益与税负是不同的。
    即使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也会导致总的纳税数额不同,比如:若三个投资者不领取工资,那么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第一种方法张某为47850+李某和王某为13100=60950元,第二种方法张某为41130+李某和王某为18860=59990元。
    只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导致投资者的收益与上缴的所得税不同,使得投资者很容易地找到“避税”的途径,这肯定为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二者之间只有一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那么就要正确理解税法中规定的“先分后缴”、允许每个投资者年减除费用(2000*12)元、投资者本人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之间的关系,无论各投资者本人工资如何发放或不发放而税前扣除的只有每人的24000元。
    我认为正确地理解应为:先分是指(税前利润+合伙投资者工资-投资者人数*24000元)*不同投资者分红比例(若无既定的分红比例可现场查证落实或按投资者人数等比例分配),后缴是指每个投资者按上述分红后按不同数额依照五级累进表单独缴税。如此看来应是第二种计算方法是合理合法的。
    要合理、合法避税的话,可让投资者家属参与合伙企业工作领取工资,不过国家税务机关肯定不是省油的灯,通过实地调查恐怕只弄个虚职领薪或许也是难以得到认可的。也可将持有股份合理地分拆到家属身上,在低级数上或在同一个级数上的缴税只因减少了纳税比例或多扣除了24000元、多扣除了速算扣除数而使得真正的净收益提高。
附:
五级累进表:
级数   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含)的部分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