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的二次碾压时有报道,实际上这种情况很早就有,还有很多是悄然私了,不会出现在报端。
表面上,这是一种交易:死人不能复生,找交警判多少是多少,我赔你很多钱,比交警判得多。死者家属不得不面对现实。但是令人痛心的是,这些被二次碾压的人本来有生还的机会,现在却成了轮下的冤魂。
现在,人们往往说撞死比撞伤要赔钱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地区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58.48-63.48万元,伤残赔偿分为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同死亡赔偿一样,是58.48-63.48万元,十级是5.85-6.35万元。但是常有报道称因伤者索要高额赔偿金,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陷入“无底洞”。而与之相对的是,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则只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相应刑事责任。所以,这个潜规则造成一些司机选择“二次碾压”。
二次碾压的认定比较困难,即使现在有时有监视器录像,判断起来也是分歧很大。比如2008年12月7日凌晨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出现三份截然不同的报告: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这么表述的:“2008年12月7日4时45分许,于红驾驶苏 AKF555轿车……致使王、董二人被轧在轿车下。于红下车见此情况后,便上车欲将车向后移动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在前冲的过程中再次碾轧二人,致王、董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报告认定:于红驾驶机动车,观察严重疏忽,遇情况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而在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却认为先是倒车,后又前冲:“2008年12月7日4时45分许,于红将过马路的王、董撞倒,后该轿车向后倒行两三米,然后又向前冲出,发生二次碾轧两受害人,两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在2009年8月13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则表明:“于红下车观察并倒车,后车辆向前行驶,致使再次碾轧两被害人。”
2006年11月,都江堰一辆奔驰轿车撞死3岁男孩刘兴志,因为事故发生地是在宾馆院内,而不是在公路上,所以当事民警“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不予立案,后来舆论反映非常激烈,交警大队予以立案。交警大队认定: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和事后的尸检报告等证据显示,该事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二次碾压的情节存在。“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起步动作不规范的问题”。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马英豪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市中院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报道,在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故意“二次碾轧”,而对于马英豪被判死刑,他的家属认为是舆论的炒作将马推向死地。省法院新闻发言人说:这种说法不对。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舆论杀人”。舆论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这是舆论监督有力量的表现,舆论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能够“凸显”司法的独立。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侯凤梅说:“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2005年人民交通出版社《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技术》一书中指出:“在进行汽车交通事故科学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出现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已屡见不鲜。当然,真理只有一个,两个鉴定书中必定有一个是错误的。”
肇事司机碾死人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法规在作怪。200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肇事的赔付标准。立法者充分考虑行人作为弱者的利益,然而对肇事司机的高额赔款的规定,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必将导致铤而走险。有人指出: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尽管故意将人撞死将转为故意杀人性质,但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可能什么都不顾,交通事故与故意碾压之间很难判别,而撞伤与撞死又存在着可能是巨大的赔偿差别,一些司机难免无心存侥幸心理,二次碾压是巨大压力下的选择,或者是两害相较取其轻。
邓小平曾经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交通法规里关于赔偿的条款居然成了肇事司机倒车碾死人的催化剂,这究竟是谁的悲哀?
围绕一辆机动车的民事责任可能是无限的,但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能力却是有限的,高额赔偿可能引发恶性案件,这是个不安定因素。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理性、适用的风险共担机制。提出的赔偿项目与数额要合法,如果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太高,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承担的,所以请求赔偿数额不可漫天要价。实施二次碾压者应该负刑事责任,要严肃查办,加大刑法执行力度。对于行人自身违章引发的事故,也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既不能撞了白撞,也不能因为死伤就免去责任。
有人建议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太窄,其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学界认为还应包括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有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司机无责或没有偿付能力,或者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均可以向国家申请补偿。对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加以规定后,受害人可以在最高额赔偿的基础上,诉讼请求更高的国家赔偿。合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还应该建立国家救济金体系,包括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
其次要认真实施好交强险。交强险实际上带有社会保障性质,最能体现人文关怀,国外的交强险原则是不赔不赚,保证损害赔偿的实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减轻了加害人的负担,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
第三要加强司机职业道德建设和提高行人的自律意识,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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