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碾压是杀人罪


近年来,交通事故的二次碾压时有报道,实际上这种情况很早就有,还有很多是悄然私了,不会出现在报端。

表面上,这是一种交易:死人不能复生,找交警判多少是多少,我赔你很多钱,比交警判得多。死者家属不得不面对现实。但是令人痛心的是,这些被二次碾压的人本来有生还的机会,现在却成了轮下的冤魂。

现在,人们往往说撞死比撞伤要赔钱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地区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58.4863.48万元,伤残赔偿分为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同死亡赔偿一样,是58.4863.48万元,十级是5.856.35万元。但是常有报道称因伤者索要高额赔偿金,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陷入无底洞。而与之相对的是,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则只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相应刑事责任。所以,这个潜规则造成一些司机选择二次碾压

    二次碾压的认定比较困难,即使现在有时有监视器录像,判断起来也是分歧很大。比如2008127凌晨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出现三份截然不同的报告: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这么表述的:“2008127445分许,于红驾驶苏 AKF555轿车……致使王、董二人被轧在轿车下。于红下车见此情况后,便上车欲将车向后移动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在前冲的过程中再次碾轧二人,致王、董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报告认定:于红驾驶机动车,观察严重疏忽,遇情况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而在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却认为先是倒车,后又前冲:“2008127445分许,于红将过马路的王、董撞倒,后该轿车向后倒行两三米,然后又向前冲出,发生二次碾轧两受害人,两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在2009813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则表明:于红下车观察并倒车,后车辆向前行驶,致使再次碾轧两被害人。

200611月,都江堰一辆奔驰轿车撞死3岁男孩刘兴志因为事故发生地是在宾馆院内,而不是在公路上,所以当事民警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不予立案,后来舆论反映非常激烈,交警大队予以立案。交警大队认定: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和事后的尸检报告等证据显示,该事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二次碾压的情节存在。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起步动作不规范的问题”。

20051227日晚10时,马英豪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市中院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报道,在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故意二次碾轧,而对于马英豪被判死刑,他的家属认为是舆论的炒作将推向死地。省法院新闻发言人:这种说法不对。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舆论杀人。舆论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这是舆论监督有力量的表现,舆论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能够凸显司法的独立。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侯凤梅说:“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2005人民交通出版社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技术》一书中指出:“在进行汽车交通事故科学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出现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已屡见不鲜。当然,真理只有一个,两个鉴定书中必定有一个是错误的。

肇事司机碾死人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法规在作怪。200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肇事的赔付标准。立法者充分考虑行人作为弱者利益,然而对肇事司机的高额赔款的规定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必将导致铤而走险有人指出: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尽管故意将人撞死将转为故意杀人性质但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可能什么都不顾交通事故与故意碾压之间很难判别,而撞伤与撞死又存在着可能是巨大的赔偿差别,一些司机难免无心存侥幸心理二次碾压是巨大压力下的选择,或者是两害相较取其轻
   邓小平曾经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交通法规里关于赔偿的条款居然成了肇事司机倒车碾死人的催化剂这究竟是谁的悲哀?

围绕一辆机动车的民事责任可能是无限的但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能力却是有限的高额赔偿可能引发恶性案件这是个不安定因素。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理性、适用的风险共担机制提出的赔偿项目与数额要合法,如果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太高,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承担的,所以请求赔偿数额不可漫天要价。实施二次碾压者应该负刑事责任,要严肃查办加大刑法执行力度对于行人自身违章引发的事故,也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既不能撞了白撞,也不能因为死伤就免去责任。

有人建议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太窄,其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学界认为还应包括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有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司机无责或没有偿付能力或者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均可以向国家申请补偿。对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加以规定后受害人可以在最高额赔偿的基础上诉讼请求更高的国家赔偿。合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还应该建立国家救济金体系,包括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

    其次要认真实施好交强险。交强险实际上带有社会保障性质,最能体现人文关怀,国外的交强险原则是不赔不赚,保证损害赔偿的实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减轻了加害人的负担,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
    第三要加强司机职业道德建设和提高行人的自律意识,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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